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31日訊 今天,萊西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破壞近200畝農用地的崔某某等三被告人,以非法占用農用地定罪判刑。鑒于各被告人認罪認罰,在判決宣判前自愿繳納117.5萬元用于生態環境修復,主動繳納罰金50萬元,法庭依法從輕處罰;同時,判決書還明確,由公安機關扣押的68.94萬方高嶺土礦土,將依法處置,所得款項用于生態修復。

據悉,在環境資源刑事訴訟中,被告人自愿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得到法庭支持,屬全省首例。
此案也是萊西法院探索“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審判結果執行機制的有益嘗試。讓被告人自愿繳納一定的生態環境修復費,是審理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的一個創新。被告人主動作為修復生態環境屬于認罪悔罪的具體表現,對于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為配合疫情防控,經征詢公訴機關和被告人、辯護人同意,本案以簡易形式公開宣判。
本案經公開開庭審理,法庭認定了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和罪名,采納了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及辯護律師所做的具有初犯、自首、認罪認罰、主動作為修復生態環境等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庭亦予以采納。宣判后,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并表示在緩刑考驗期及未來的日子里,多做一些修復生態、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善事。
案情簡介
2006年6月1日,青島某高嶺土公司(已注銷)與萊西市河頭店鎮某村村民委員會(已撤銷)、萊陽市展特礦業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銷)簽訂高嶺土礦聯合開采合同,約定在萊西市河頭店鎮某村合作開采高嶺土礦。青島某高嶺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孫某、萊陽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均在合同落款處簽名確認。合同簽訂后,青島某高嶺土公司進行開采、銷售高嶺土礦,并向某村村民委員會支付土地補償款等費用,具體事宜由該公司經理即被告人崔某負責。某村村民委員會負責征地事宜,從青島某高嶺土公司收取費用并向村民支付土地補償款,辦理采礦許可證等各種證件的年審并支付相關費用。青島某高嶺土公司未經依法批準越界開采高嶺土礦,造成土地大量毀壞,經萊西市國土資源局認定,非法占用土地492.46畝,共造成197.83畝農用地被毀壞(其中基本農田36.53畝,其他農用地161.3畝)。現上述土地已嚴重毀壞,無法恢復耕種。偵查階段,萊西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1日扣押高嶺土礦68.94萬立方米。
被告人崔某、王某、孫某在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期間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庭審中,公訴機關建議判處三被告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崔某、王某、孫某自愿分別預繳納罰金人民幣20萬元、20萬元、10萬元;自愿分別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4萬元、93萬元、0.5萬元,該117.5萬元已匯至萊西市財政局專項資金管理賬戶,用于生態環境修復。

法院認為,關于定罪方面,原青島某高嶺土公司、原某村村民委員會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兩者均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單位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盡管原青島某高嶺土公司已經被注銷,原某村村民委員會也已經被撤銷,但是以上兩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不能被免除。案發時,王某系原青島某高嶺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屬于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崔某系原青島某高嶺土公司經理并具體負責礦上事宜,屬于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孫某系原某村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屬于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三被告人均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在案證據無法認定在公訴機關指控的197.83畝農用地上越界開采的高嶺土礦的數量和價值,故本案不構成非法采礦罪與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想象競合犯。公訴機關按照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量刑方面,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崔某、王某、孫某均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三被告人均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預繳納罰金,已自愿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用于生態環境修復,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另外,被告人孫某主觀惡性較小,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三被告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被告人孫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人的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萊西市公安局扣押的68.94萬立方米高嶺土礦由萊西市公安局依法處置,所得款項用于生態環境修復。
為更好發揮裁判指引功能,共筑美好生態家園,判決書還附上了長長的“法官后語”,由此案審判長也是萊西市法院院長張杰所寫:
“上中下、人口手、山石土田、日月水火”,是一代人小學一年級最先認識的14個漢字,是我們認識自身、認識自然的幼學啟蒙;以“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為代表的山水田園詩詞名篇名句,已匯成我國歷史文化長河的一股清流,令人過目不忘、耳熟能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揭示的樸素辯證法思想,也是中華文明傳承至今的瑰寶之一,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始終具有鮮活的時代價值。
我們因自然而生,我們與大自然是一種共生關系。人們的發展活動必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對自然的傷害最終會傷及我們自身。所以,我們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堅決摒棄損害、破壞生態環境的發展模式,堅決摒棄以犧牲生態環境換取一時一地經濟增長的做法,攜手共建共筑共同守護“兩個黃鸝鳴翠柳,一行白鷺上青天”的美好家園。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國法對犯罪行為科以刑罰,既是懲戒,又是教育。希望三被告人秉持認罪認罰的悔過心理和誠懇態度,在緩刑考驗期及未來的日子里,多做一些修復生態、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義舉善事,比如擔任環保志愿者參加社區公益活動;每年“3.12”植樹節期間植樹造林,綠化祖國;倡導綠色消費,養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并帶動身邊的親友鄰人都成為生態文明的踐行者、推動者。
“至若春和景明,波瀾不驚,上下天光,一碧萬頃;沙鷗翔集,錦鱗游泳;岸芷汀蘭,郁郁青青”。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愿我們每一個公民人人有責,人人盡責,把我們偉大的祖國建設得更加美麗,為子孫后代留下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的優美環境。(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譚美娜 李姍姍)
責任編輯:李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