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1月15日,記者從青島市市北人民法院獲悉,市北區法院適用《民法典》,對寧某訴王某、李某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一審公開宣判。這是市北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判決的案件。
該案的大致經過是:2019年1月13日9時,原告寧某所在的足球隊與被告王某所在的足球隊進行足球友誼比賽,比賽沒有裁判,不計分。比賽至10時55分左右,寧某隊友在球場右側邊線直傳球至對方半場,寧某沿右側邊線追球,王某從其左后側追球,在雙方均未控球的情況下,王某為搶球,將寧某碰撞出場外。由于力度過大,致使寧某騰空墜地受傷,致寧某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一處。該案爭議焦點主要包括:原告寧某參加足球比賽是否屬于自甘風險行為,被告王某的行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還有賽事組織者被告李某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體育運動屬于高風險對抗性運動。只要踢球或看球的人都明白,足球場上受傷是家常便飯,對于職業球員而言,甚至可以說“傷病也是足球的一部分”。職業比賽中有裁判和足協,還有紅黃牌和禁賽場次,然而,平民百姓在日常“踢著玩”的比賽中受傷,又該去哪里討說法?在過去,因為缺乏明確規定,一旦對簿公堂,辦案人員往往會按照《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處置,即使被告沒有過錯,但受傷過程中存在因果關系,也會要求對原告給予一定補償或賠償。不光傷人者,就連比賽組織者也常常需要擔責。而且,不同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并不統一,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有損公平公正。
自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民法典》改變了這種狀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一全新的規定確立了“自甘風險”原則,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統一。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了北京首例適用《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的民事案件。原告宋某在自發組織的羽毛球比賽中,被球友周某擊出的羽毛球擊中右眼受傷。宋某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認定,宋某為“自甘風險”行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一案件引發廣泛關注。
這一次,市北區法院同樣依據《民法典》進行了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寧某作為一名成年人,多年參加足球運動,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王某雖在主觀上沒有傷害寧某的故意,但惡意犯規碰撞寧某,其應當預見到在快跑過程中,用力碰撞他人可能會造成相應的損害后果,而其基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沒有預見,從而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王某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組織者李某已經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無證據證明其在受傷事件中存有過錯,所以李某不承擔責任。
有人可能會問:為何羽毛球擊傷人無責,而足球比賽中犯規傷人卻要擔責?其實,在市北區法院法院審判中已經解釋很清楚了,原因就在于是否存在“重大過失”。可以說,此次判決結果,既凸出了“自甘風險”,又體現了“重大過失”,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此次判決的現實意義還包括:有效引導人們謹慎參與危險活動,在參與之前,應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有充分的認識,對規則安排等有清楚的了解,在運動中也要保持必要的克制,最大限度地保護好自身安全。同時,也有利于保障學校等機構正常開展文體活動,避免把學生“圈養”起來,影響孩子們健康茁壯成長。這些,都是與《民法典》相關規定的立法精神相高度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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