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2月9日訊 今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1年第2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有4人被終生禁駕。這4名駕駛員中,駕齡集中在6至14年,其中1人因酒后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其他3人都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
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飲酒后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
2019年4月15日4時40分許,劉某某酒后駕駛魯B65PC5號小型客車沿梧州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揚州路路口南側路段,與由西向東過馬路的行人韓某某相撞,致韓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檢測,劉某某體內乙醇含量為31mg/100ml,構成酒后駕駛機動車。
劉某某飲酒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2019年4月10日21時40分許,梁某某駕駛魯B03GA6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膠州市梧州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梧州路與揚州路路口北側路段,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趙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追尾相撞,致趙某某受傷,梁某某駕車逃逸,趙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梁某某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梁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劉棟 通訊員 曲海青 欒心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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