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煙花的時候,煙花在空中卻沒有爆炸,殘骸掉落到地上后,看煙花的兒童強強(化名)撿起來卻發生爆炸,結果炸傷了強強的手,經鑒定構成6級傷殘。強強于是把放煙花的人、銷售煙花的超市、煙花的制造者等起訴到法院。2月15日,記者獲悉,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日前經過審理,判決煙花的制造公司賠償強強45萬余元。法院認為,涉案煙花不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的強制性規定標準,應當認定缺陷產品。強強受傷是煙花生產公司生產的產品缺陷所致。不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的強制性規定標準,應當認定缺陷產品。
煙花未在空中爆炸 兒童撿起殘骸被炸成6級傷殘
強強一方訴稱,強強跟著父母到親戚家拜年,傍晚時分,鄰居唐某在家門口燃放一種煙花,燃放的煙花有炮筒沒有在空中爆炸后掉落地上,強強撿起地上的煙花殘骸后,不久便在他的手中爆炸。
強強受傷后到醫院救治,醫院診斷為左手毀損傷、左手小指離斷傷等。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強強構成六級傷殘,傷后需一個護理90日,營養期60日。
強強一方稱,他們跟煙花的制造商進行調解,但雙方未成達成一致協議,他們因此將放煙花的人、銷售煙花的超市、煙花的生產者起訴到法院,索賠46萬余元。
被告:公司的煙花是合格產品 孩子的父母有過錯
對于強強一方的起訴,放煙花的唐某表示,他在燃放煙花過程中,因產品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他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責任,應該由煙花生產者承擔全部責任。
賣煙花的超市稱,對強強的損害沒有過失,不承擔責任。
煙花的生產者、某煙花公司辯稱,公司生產的煙花是合格產品,沒有任何的缺陷;強強及他的父母法定代理人及放煙花的人均具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燃放煙花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得近前,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具有監護的責任和義務,強強及他的父母具有重大過失,煙花公司沒有責任。
煙花不符合標準為缺陷產品 生產者賠45萬
法院認為,本案是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焦點是涉案煙花是C級升空類產品,燃放后發射后,未在空中爆炸,煙花殘骸跌落地上延遲爆炸,該產品是否屬于缺陷產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對原告盡到看管義務,對原告的損害是否承擔責任等。
法院認為,煙花生產公司生產的煙花沒有在空中爆炸,不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的強制性規定標準,應當認定缺陷產品。根據規定,升空類,燃放時主體定向或旋轉升空的產品,雙響,圓柱型筒體分別裝填發射藥和爆炸響藥,點燃發射豎直升空(產生第一聲爆響),在空中產生第二聲爆響(可伴有其他效果)。產品的跌落試驗不應出現燃燒、爆炸或漏藥的現象。本案中,被告煙花公司生產的煙花在升空中未爆響,煙花殘骸跌落到地上后延遲爆炸,不符合產品的設計和制造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缺陷產品。
此外,產品包裝上《燃放說明》和《警示語》并非對煙花升空后跌落到地上的殘骸應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因事發在煙花燃放后,而不是煙花燃放過程中,因而,放煙花的唐某的燃放行為未違反產品包裝上《燃放說明》和《警示語》的規定,對原告損害發生不具有過失,不承擔責任。因原告受傷被燃放后跌落在地上的煙花殘骸延遲爆炸致傷,系產品缺陷原因所致,是被告生產的產品缺陷所致,并非其法定代理人及唐某可以預見的危險。
同時,《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規定,產品的跌落試驗不應出現燃燒、爆炸或漏藥的現象。據此規定,涉案煙花殘骸在正常情況下跌落到地上,是不會爆炸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即使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一般過失,原告受傷系煙花公司生產缺陷產品所致,可以不減輕煙花公司的賠償責任。
強強左手只剩下小指,對其今后的生活、工作構成一定妨礙,他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25000元,法院予以準許。
最終,法院判決煙花生產公司賠償強強各項經濟損失45萬余元。
責任編輯:劉聰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