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獨居老漢張某和李某開始了黃昏戀。兩人雖未領證,但一直生活在張某屋子里。張某生前立下字據稱,自己去世后,李某可以繼續住在這間房子里。但李某沒想到,張某去世后,兒女們準備將張某留下的這間房屋出租,與她發生爭執后對簿公堂。2月21日,觀海新聞/青島晚報記者從萊西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根據《民法典》依法化解了這起糾紛。
“老伴”離世:
她和他的子女對簿公堂
自妻子去世后,老漢張某獨自生活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中,2016年,張某與李某相識。“黃昏戀”的兩人并沒有像年輕人一樣去領“小紅本”,只是共同生活在這間屋子里。已到耄耋之年的張某立下字據稱,若自己離世,李某可以繼續居住在他這間房子中。
張某去世后,兒女們準備將父親留下的這間房屋出租,與李某發生了爭執。張某的兒女向萊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騰退房屋,但李某稱自己享有房屋的居住權,以此為由抗辯。
法院審理:
居住權不登記等于沒設立
萊西市人民法院法官查詢法條后發現,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至三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居住權的設立,除書面合同外,應向登記機構登記。”辦案法官認為,本案中李某雖然有字據為證,但因未向登記機構登記,因此該居住權并未設立,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李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法院調解:
她折價租下房屋居住至終老
據辦案法官介紹,居住權屬于《民法典》明文規定的、新增設的用益物權。立法目的是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充分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滿足各類人群對住房的需求,緩和“僵硬”的物權法定主義。居住權的設立,與附義務的遺囑、遺贈及贈與“居住權利”,不能產生等同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張某贈與“居住權”僅對李某具有效力,張某去世后,房屋變為遺產由其子女繼承,這一“居住權利”因未依法登記,無法對抗張某子女的所有權,依照《民法典》規定,李某應當騰退房屋。
法官向李某釋明法律后,對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最終協商一致:張某子女同意將該房屋折價出租給李某,李某得以在該房屋中繼續居住直至終老。至此,一起因“居住權”產生的糾紛被法官成功化解。(觀海新聞/青島晚報 首席記者 劉卓毅 通訊員 譚美娜 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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