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2月23日訊 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頒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一封《致全市排污單位的一封信》,提出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是排污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排污單位應依照《條例》相關規定,主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并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各項生態環境管理要求。
主動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重點管理、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實際排污行為發生前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及時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自行填報排污登記表。未按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以及未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條例》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以拘留。
嚴格遵守和落實排污許可證的各項規定
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排放方式和去向規范排污行為。應當依法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未落實上述要求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條例》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及時履行排污許可證重新申請、延續和變更手續
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應當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條例》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另外,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主動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排污單位應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并如實報告相關情況。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和自行監測原始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拒不配合檢查或者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條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違法成本是按日連續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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