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廣州近日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對于拾金不昧者或處理拾遺物品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和表揚,公安機關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市民拾獲物品交到接收單位,接收單位要開具相關的憑證。當發生爭議或領取獎金時,以此作為證據。
提起拾金不昧,所有人都會立刻想起那首兒歌:“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邊……”這首歌是我們童年美好的回憶,也是對拾金不昧的最初印象。然而,如今,廣州這一《規定》明確提到了“10%獎勵”,似乎要讓這首歌改一改了。不少網友也就此質疑,認為這一《規定》讓“拾金不昧打了九折”。真是這樣嗎?
事實上,拾金不昧可獲財物價值10%金額獎勵,在廣州并非新規。早在1992年出臺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中就有類似條款。在此后歷次修改中,該條款一直保留。在2015年發布的版本中,規定處理無人認領的拾遺物品后,公安機關應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獎勵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此次通過的《規定》只是去掉了“無人認領”這一限制。當然,這不是說“以前就有”便合理,而是說這一條款并非“突如其來”。
首先,“拾金不昧可獲10%獎勵”無損于傳統美德。為什么?因為這10%是事后激勵,是在承認拾金不昧這一美德基礎上給予的。這里需要先凝聚一個共識,就是“善意需要激勵”。不求回報的善意當然值得贊揚,但一味強調“不求回報”容易抬高善意的門檻。就像見義勇為一樣,在過去人們在談起見義勇為時,固定模式總是“默默離開”。而隨著見義勇為獎勵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民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兜底作用也凸顯出來。這對于增進社會文明。改善不良風氣,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樣,此次《規定》對于“拾金不昧”也可以起到類似推動作用。
其次,“10%獎勵”是對拾金不昧成本的一種分擔。《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廣州這一《規定》中相應條款顯然是符合《民法典》精神的。此前,《物權法》中雖然也有類似規定,但實踐中,有的失主不愿承擔相關成本,或者對于費用多少存在爭議,反而挫傷了拾金不昧者的積極性。
如今,網友關心的另一個問題是,這“10%獎勵”到底由誰來出?廣州這一《規定》第六條第四款稱:“權利人領回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必要費用。”第九條第一款稱:“公安機關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實施獎勵單位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可見,“必要費用”和“10%獎勵”是兩碼事,并非要求失物人領取時支付10%金額。這部分獎勵資金其實是走公安部門預算的。
應該說,今后《規定》如何實施,目前還缺乏具體細節,公眾不必過度擔心。需要明白,善意不該只是印象式的,有了具體制度來為善意提供支撐,絕不是一件壞事。隨著制度不斷完善,讓好人做好事不吃虧,沒有后顧之憂,我們的傳統美德也會進一步發揚光大,代代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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