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5日訊 在“三八”國際婦女節來臨之際,市南區法院今天發布一起依法維護涉生育女職工權益的典型案件。
案情回顧:
曉曼于2012年7月至康橋公司工作,2018年4月提出辭職,5月離開公司,但康橋公司一直不予辦理解聘手續。經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后,康橋公司于2018年8月為曉曼辦理網上備案解聘手續。2019年4月,曉曼住院生育,花費數萬元,因其2018年6月至8月的社會保險系中斷補繳,連續繳費期間中斷超過2個月,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未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曉曼認為其合法權益受損系康橋公司逾期辦理解聘手續所致,因此將康橋公司訴至市南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康橋公司支付生育津貼,賠償其生育醫療費損失。
裁判規則: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說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康橋公司應否賠償曉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損失。根據《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本市從業1年以上,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足額繳費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期間因故中斷不超過2個月并及時補繳的,可以計入連續繳費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曉曼與康橋公司的勞動關系自2018年5月份終止,但康橋公司于2018年8月份才為其辦理網上備案解聘手續,存在過錯。康橋公司逾期辦理解聘手續的過錯行為與曉曼補繳社會保險超過2個月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康橋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即應賠償曉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損失。(本文“曉曼”“康橋公司”均為化名)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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