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16日訊 李滄區市場監管局昨日公布2020年度消費投訴典型案例。
1.青島天潤新福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及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當事人青島天潤新福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芹菜”經抽樣檢驗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及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及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食品藥品執法辦案中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若干問題的意見》【魯市監辦字〔2020〕108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以及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1.警告;2.罰款人民幣69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2.青島宏仁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十分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以及以買藥贈藥方式銷售甲類非處方藥案:2019年6月11日,因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我局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上述行為下達了《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興城當罰字【2019】007號)以及《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青李滄市監興城【2019】007號),要求當事人對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進行改正。2020年8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青島市李滄區瀏陽路2號甲-38號甲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復方甘草片和頭孢地尼分散片等處方藥沒有銷售處方,其行為構成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一千元整。
當事人店內銷售的部分甲類非處方藥采取買藥贈藥的方式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以買藥贈藥的方式銷售甲類非處方藥的違法行為。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下達的《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青李滄市監興城當罰字【2020】06號)以及《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青李滄市監興城責改字【2020】011號),要求當事人改正買藥贈藥的行為。
3.王棟玉無照經營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當事人自2020年1月24日起銷售的“飄安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和“漂安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為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經營額為1969元,獲利312.0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一百九十三條、《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國市監法﹝2020﹞第27號)第二條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侵犯“飄安PIAOAN”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飄安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6600個及“漂安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4220個;2、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自2020年1月24日起,未辦理營業執照通過微信銷售一次性口罩,經營額為1969元,獲利312.05元;2020年1月10日起通過微信銷售妝品,經營額為3180元,獲利180元。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經營一次性口罩和化妝品的經營額共5149元,共獲利492.0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了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六十二條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492.05元;2、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
4.青島海昊化工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當事人在廣告中宣傳“聚乙烯蠟12年品牌”、“海昊12年專注聚乙烯蠟的研發、生產、銷售”、“選擇品牌:FDA認證及SGS檢測認證”、“公司實力雄厚,年產8000噸”,“合作伙伴:軟控、海爾、德爾地板、BULL公牛、聯塑、海信空調、康佳、廣工、CABOT、偉星管業”、“海昊已為3000多家企業供應聚乙烯蠟、pe蠟”、“海昊產品覆蓋全國各個省市”等內容,但當事人提供不出或提供不全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費用為6268.9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8806.79元的行政處罰。
5.青島漢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工業壓力管道案:當事人使用的DN80mm、DN50mm的工業壓力管道未經安裝監督檢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五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6. 青島快的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當事人是青島中宇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單位”)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對該單位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時,當事人的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填寫不完整、不規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無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7. 青島歐特世家服飾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不合格服裝冒充合格服裝案:當事人生產、銷售的1、規格型號為165/88B、商標為“OUTE”的女褲,2、規格型號為1002 175/80A、商標為“OUTE”的男褲,3、規格型號為165/80A、商標為“OUTE”的女褲三種服裝經抽檢認定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以不合格服裝冒充合格服裝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生產不合格的規格型號為165/88B、商標為“OUTE”的女褲,規格型號為1002 175/80A、商標為“OUTE”的男褲,規格型號為165/80A、商標為“OUTE”的女褲;2、并處罰款人民幣3944元,沒收違法所得620元,罰沒款合計4564元。(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傅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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