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25日訊 24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今年第9期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在2020年國家局、省局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市3個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是即墨區佰合海濱百貨店經營的標稱青島老三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老三東原味大瓜子”,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頭”、“海蜇王”,兩家企業分別被罰款6.9萬元。
一、即墨區佰合海濱百貨店經營的標稱青島老三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老三東原味大瓜子”
2020年12月11日,執法人員向青島老三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情況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當事人2020年9月19日生產,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69000元;沒收違法所得743.07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頭”、“海蜇王”
2020年11月25日執法人員向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出廠檢驗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即食海蜇頭”、“海蜇王”貨值金額為250.80元,違法所得共計20元。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做出如下處罰決定:1.罰款69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沒款共計69020元。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傅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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