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1日訊 市南區人民法院今天發布兩起與相關單位聯手合力成功執行案件。
一起案件是:
3月30日,市南法院組織執行干警10余人,在萊西法院的大力協助下,強力騰遷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萊西市某小區的一套別墅房產。
本案源于一起民間借貸糾紛。2011年起,王某某多次向第三人孫某某借款用于經營生意,王某某經營的某機電公司自愿出具擔保函對借款提供連帶擔保。2014年8月,第三人將包括本案債權950萬元轉讓給李某。因債務人王某某及擔保人該機電公司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新債權人李某將王某某及其配偶、該機電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擔還款責任。2016年9月,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43萬余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的配偶及該機電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李某于2016年11月在市南法院立案執行,期間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雖經法院多次傳喚也一直拒不到庭,只是電話聲稱對于判決不服準備申請再審。2017年3月,青島中院經再審審查依法駁回了王某某的再審申請。同時,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市南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萊西市某高檔小區的空置別墅一處。
被執行人得知房產要被法院評估拍賣后,為保住房產不被拍賣,自2016年起先后兩次以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不同理由向我院提出執行異議,企圖阻撓法院的正常處置程序,以達到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目的。經市南法院依法審查,于2018年9月駁回了執行異議申請。隨后,異議人高某某又提出執行異議,2019年5月至12月,兩級法院先后均駁回了異議人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2020年4月,本案恢復執行,上述房產于2020年11月底拍賣成交。買受人在確認拍賣成交的當天到現場查看房產情況時,有社會不明人員私自撕毀封條,將一些雜物及工程垃圾堆放于上述房產中。為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市南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再次到涉案房產現場張貼強制騰遷公告,責令該房產實際占用人于3日內自行搬離,但期間屆滿后,房產占有人未自行搬離。
3月30日,市南法院組織執行干警10余人,出動三輛警車來到該處房產現場開展強制騰遷工作。搬遷過程中,房屋占有人聞訊來到現場阻撓執行,對執行法官出言不遜。經過執行干警1個多小時的教育說服,房屋占有人自行離去。最終,市南法院在萊西法院的大力協助下,在社區工作人員及物業公司的見證下,經過7個小時的不懈工作,順利將上述房產移交給買受人。
另一起執行案件是:
3月31日,市南法院組織執行干警前往即墨區普東鎮,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協助下,對一處已拍賣成交的廠房進行強制騰遷。
在青島某銀行與青島某制冷設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該公司向銀行貸款1000余萬元,并將其名下位于即墨區普東鎮的一處工業用地及廠房為借款本息做擔保。隨后,銀行按合同約定發放了貸款,但該公司未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經法院審理,判決該公司限期內償還剩余的貸款本息50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該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將債權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后該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拍賣上述抵押的工業用地及廠房。但被執行人該制冷設備公司向青島中院申請再審,該案因此中止執行。經再審審理,判決維持市南法院一審判決。隨后,市南法院院決定繼續進行拍賣,對上述不動產進行了評估、掛拍。1月26日,上述不動產以3400余萬元的價格拍賣成交。

拍賣成交后,被執行人拒絕將涉案不動產交付給買受人,稅務部門亦無法進入現場核稅。因此,市南法院決定依法對該涉案不動產進行強制騰遷。當天上午,當執行干警來到執行現場,發現被執行人在廠房內添置了新的機械設備,企圖以此拖延騰遷時間。被執行人自稱已將廠房租賃給案外人劉某,試圖擬造虛假租賃關系阻撓執法。劉某情緒激動,態度惡劣,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執行法官孫興文向劉某釋明對涉案廠房進行拍賣、強遷的法律依據,并告知其阻撓執法將要承擔的法律后果。迫于強大的執行壓力,劉某最終主動配合執行行動、自行退出了執行現場。
隨后,經涉案多方的現場確認,該處不動產順利交付到買受人手中。至此,這場僵持三年之余的執行案最終畫上圓滿的句號。(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李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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