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8日訊 4月6日,《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結合深圳發展實際,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方面改革創新,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改善營商環境、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探索。《征求意見稿》共有7章41條,分別從繳存、提取和使用、監督和管理到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規范。《征求意見稿》以堅持廣覆蓋、安全穩健、簡便快捷和多元共治原則,構建符合深圳實際的現代住房公積金管理體系,主要有5個方面的創新:
創新一:
引入自愿繳存機制擴大覆蓋面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其職工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除上述五類主體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外,《征求意見稿》設置自愿繳存機制,即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以按規定自愿繳存、提取和貸款住房公積金,以回應社會關切和現實需求。
創新二:
明確繳存基數范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額除以上一年度領取工資的月數后的數值。
實踐中,職工和單位對繳存基數的確定存在不同的認識:有意見認為,繳存基數的規定不宜過于剛性,應有一定的彈性空間,以適應多樣的現實需求;也有意見認為,繳存基數的規定應當剛性具體。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借鑒我市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是指單位向職工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平均值。同時,鼓勵單位將非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范疇,兼顧制度的剛性和靈活性;同時《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明確了繳存基數的上限和下限,兼顧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創新三:
完善化解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困難的支持機制
一是單位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二是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補繳。三是兩年期限屆滿后仍然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參會人數過半數討論通過,可以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四是單位緩繳或者停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申請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期限累計計算,單位破產清算時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單位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創新四:
完善住房公積金欠繳投訴和追繳處理機制
一是明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調查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二是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職工要求追繳的,職工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超過規定期限的,公積金中心不予支持。三是鼓勵單位和職工協商處理欠繳住房公積金問題,同時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職能部門、工會、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等應當積極引導和協調,建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四是單位和職工已協商確定住房公積金補繳方案或者簽署補償協議,已經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無新的事實和理由的,職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創新五:
探索使用住房公積金支持租賃住房發展機制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促進城鎮住房建設,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這一制度實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斷地擴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資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經批準后,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發放項目貸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積金支持租賃住房發展,以落實國家試點工作的要求。(青島日報/觀海新聞駐深圳記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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