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8日訊 近日,即墨區一企業因涉嫌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受到即墨生態環境分局的處罰,在處置該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讓企業負責人填寫了一份《送達地址確認書》,明確該地址將作為生態環境部門送達相關文書的接收地址等事項。這是即墨生態環境分局要求企業簽署的首份《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近年來生態環境處罰案件日漸增多,法律文書“送達難”的問題也隨之加大,如拒簽、拒收、地址虛假、地址不詳細、拒接聯系電話、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等,這些問題加大了案件的處理難度,增加了法律文書送達成本,也造成了當事人的維權訴累。
為了讓當事人及時收到生態環境部門的法律文書,保證案件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破解制約執法效率提高的“送達難”問題,今年,即墨生態環境分局創新工作思路,充分結合執法辦案實際,全面推行《送達地址確認書》制度。
在具體辦案過程中,在當事人接受調查詢問時,執法人員告知當事人應填寫《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即墨分局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該地址適用于調查詢問、責令改正、行政處理(處罰)、催告、強制執行等生態環境執法的各個階段。受送達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生態環境部門;未及時告知的,生態環境部門按原地址送達,視為依法送達。因受送達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生態環境部門,導致執法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執法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執法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洞_認書》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文書,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同時,該《確認書》明確,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不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使執法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由受送達人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即墨區在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率先推行《送達地址確認書》制度,借鑒了司法系統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將提升生態環境執法送達的質量和效率,將執法為民落到實處。(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吳帥 通訊員 隋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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