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27日訊 即墨區人民法院今天發布該院辦結了一起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簡介:A公司系《手繪紅色玫瑰咖啡》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A公司發現B公司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中使用《手繪紅色玫瑰咖啡》等美術作品中的圖案,并制作成菜單進行銷售。A公司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A公司對《手繪紅色玫瑰咖啡》等美術作品進行了作品登記,且向法院提交了其之前使用作品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設計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苯洷葘?,被告侵權網頁上使用的圖案,從整體造型、線條與表達等方面與原告涉案美術作品基本相同,被告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帶有涉案美術作品的菜單,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故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A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9800元。
法官說法:著作權作為一種知識創新、智力創新的成果,是推動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重要基石。著作權法通過對創作者的正當利益的保護,有利于提高作者進行文學藝術創作的積極性。本案中A公司對于涉案美術作品的設計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成果,而B公司直接在其經營過程中使用他人美術作品,造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案也同時提醒創作者,在創作過程中,要保留好創作底稿或相應證據,以便發現被侵權時,可以提交有利的證據,保護其創作。(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宮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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