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3日訊 近日,李滄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藥品案件。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
1.李滄區福萬萬家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當事人李滄區福萬萬家超市銷售的2包火鍋川粉(制造商為德陽心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19年10月19日;保質期:10個月,上述產品均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火鍋川粉(生產日期:2019年10月19日)2包(8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2.李滄區老九如茶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當事人李滄區老九如茶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構成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的老白茶6餅;2、沒收違法所得2700元;3、罰款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采購老白茶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老白茶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構成了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警告。
當事人銷售的老白茶標簽上未標明生產日期和生產者的聯系方式,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沒收違法經營的老白茶6餅;沒收違法所得2700元;罰款人民幣4000元。
由于當事人銷售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與當事人銷售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食品相同,鑒于違法所得指向的對象相同,因此對于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和沒收違法所得不累加進行。
綜上,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經營的老白茶6餅;3、沒收違法所得2700元;4、罰款人民幣9000元。
3.青島皇家食品有限公司高科園分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當事人青島皇家食品有限公司高科園分公司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蛋黃酥(紅豆味)產品中添加有黑芝麻,而標簽上沒有標明黑芝麻,構成了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44.44元;2、罰款人民幣4000元。
4.青島豪特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以及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1年1月6日,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青島豪特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在該公司冷凍庫里發現有33箱熟豬鼻子,當事人未能查驗該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也未能提供其對該食品原料進行檢驗的相關證明材料,構成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進行檢驗和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的同時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5.李滄區丹馨灌湯包店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以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當事人李滄區丹馨灌湯包店生產的自制油條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GB 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構成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查驗所有食品原料的檢驗合格證明的行為構成采購食品原料時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處罰:1、警告;2、罰款5000元。
6.北京都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當事人北京都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鑒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且按照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及時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建議減輕處罰,不沒收當事人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3萬元整。(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傅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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