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2日訊 9月1日,李滄區市場監管局集中曝光了兩起食品藥品案件。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
1、青島北方國貿集團李滄超市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當事人青島北方國貿集團李滄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碳烤魷魚條經抽樣檢驗,標簽項目不符合GB7717-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相關標準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魯市監法規字〔2019〕1號)》第十條第(五)項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2、李滄區樂陽華生活超市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食品案:當事人李滄區樂陽華生活超市經營的糖某某西瓜形泡泡糖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行為構成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如實記錄了購進上述泡泡糖的價格、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青報全媒體記者 傅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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