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29日訊 近期多起電動自行車自燃事故讓人觸目驚心,不少電動自行車馬路上很“任性”,任意變道逆行闖紅燈,給交通帶來安全隱患。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近日,深圳市司法局發布了《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8月1日起施行。
電動自行車只有登記后才能上路行駛
走在深圳街頭,給人的第一感覺就是車多,私家車、出租車、電動自行車、共享單車。行走在人行道上,時不時會有電動自行車從身后鳴笛“擦肩而過”,也有一些急剎車的刺耳聲。近年來,深圳市電動自行車呈快速增長態勢,在民生行業末端配送、解決市民短途出行方面提供一定的便利,但也存在交通違法亂象突出、交通事故占比居高不下等問題。深圳90%的道路沒有非機動車道,絕大部分道路的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共同設置,路面上卻又存在大量超標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突出,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矛盾日益凸顯。同時,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容易引發火災,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因此,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深圳電動自行車的通行、停放和充電等活動,從而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管理規定》明確了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只有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后的電動自行車,才可以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是否都能予以登記,答案是否定的,《管理規定》規定只有符合國家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才可以登記,所以《管理規定》對登記的條件予以了明確。同時,也對登記時所提供的材料也予以了明確,如要求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這對于防止偷竊他人電動自行車起來一定的積極作用,也利于交通違法行為的追查。對于申請登記的渠道上,積極推行網絡登記,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流程,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同時授權公安交管部門根據便民的原則,制定具體的登記實施細則。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一定要年滿16周歲
駕駛登記后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不可以在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門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通行。本著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把群眾滿不滿意、高不高興、受不受益作為根本檢驗標準,對電動自行車行駛采取“禁、限、疏”相結合原則,在《管理規定》中不具體寫明禁限區域和時段,而是授權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禁限區域和時段,并進行動態調整,避免“一限了之”。對于具體通行的區域和時段,市公安交管部門會根據道路實際通行條件,會同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和時段,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告實施。

那么,《管理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哪些要求呢?因為電動自行車不同于普通的自行車,駕駛也是有一定的風險,所以《管理規定》明確要求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一定要年滿16周歲;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不得故意污損、遮擋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或過渡期標識,不得飲酒后駕駛,不得超速駕駛;不得違反交通信號指示。
禁止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加改裝動力裝置
目前市面上有許多拼裝和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時速遠遠超過了國家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具有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為此,《管理規定》禁止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的;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翻新等改裝行為。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頻發,充電消防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為了有效遏制電動自行車充電事故多發勢頭,《管理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的充電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一是對充電場所作出了要求,即不得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充電,不得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充電設施。二是對充電安全作出了要求,即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保證電源匹配,設置專用插座,敷設固定線路并穿金屬管保護,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不得私拉電線和插座進行充電。(青島日報/觀海新聞駐深圳記者 梁超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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