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訊 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是用于提取賭資等非法目的,羅某還是把自己辦理或收購的銀行卡給他人使用,結果錢到手后還沒捂熱,公安機關就找上了門。6月10日,萊西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羅某等19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某、程某等人使用個人銀行卡為賭博網站提現賭資,涉案金額3962.75萬元;被告人羅某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賭博網站轉賬,仍將個人的8張銀行卡及收購的33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其提供的銀行卡為賭博網站轉移資金超過兩億元;被告人吳某、陳某、朱某等人成立工作室,為賭博網站轉移資金1200多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件將擇期宣判。(觀海新聞/青島晚報首席記者 劉卓毅 通訊員 閆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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