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6月14日訊 為保障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青島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試行)》和國家以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城陽區印發《青島市城陽區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予以重點保障。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含大額醫療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繳納,單位整體參保繳費困難的可為其優先單獨繳納。單位確實無力繳費的,經區退役軍人局、區醫保局、區財政局共同審核確認后,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為其繳費。
對本辦法實施之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區退役軍人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經區退役軍人局、區醫保局、區財政局共同審核確認后為其繳費。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青島市職工醫保制度實施以前,凡參加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年限)視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未實行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含軍齡)視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青島市職工醫保制度實施以后,按實際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繳費年限。職工醫保制度實施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施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含參加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統籌繳費年限)之和,為本人累計繳費年限。
2005年2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按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
(二)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給予普通門診醫療補助,補助標準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確定,補助金按年度劃入醫保個人賬戶卡中。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可持醫保卡在青島市統籌范圍內任何一家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購藥。
第六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參照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予以支付。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申報;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代為申報。被確認為舊傷復發且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鑒定費按規定予以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單位整體參保繳費困難的,可為其優先單獨繳納;單位確實無力繳費的,經區退役軍人局、區醫保局、區財政局共同審核確認后,按照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測算醫療保險繳費金額,其單位繳費部分經區退役軍人局、區醫保局、區財政局共同審核確認后為其繳費,其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個人自負。
其他優撫對象,凡無工作單位且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其個人應繳納的保險金或統籌金,已規定由各級財政補助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未規定列入各級財政補助的,按規定為其繳納保險金或統籌金。
優撫對象住院實行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由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并經社會醫療保險支付后的個人自負部分,通過醫保業務平臺給予全額救助。
其他優撫對象在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基礎上,住院所發生的符合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按規定比例報銷(補助)后的個人自負部分,按照孤老優撫對象、“三老”優撫對象(60周歲以上殘疾軍人、“三屬”、在鄉復員軍人)、其余優撫對象三個層次,分別給予100%、70%、50%的醫療費補助,醫療補助費通過醫保業務平臺予以即時結算,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分別為1.5萬元、1.2萬元、1萬元。
因異地就醫無法實現“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實行手工結算,手工結算的優撫對象向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供就醫有效票據,經區退役軍人局審核后按規定予以補助。
對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普通門診醫療補助,普通門診醫療補助每年一次性劃入本人醫保個人賬戶。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其他優撫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在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規定報銷的基礎上,按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000元的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設立優撫對象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城陽區人民醫院和城陽區紅島人民醫院為區優撫對象定點醫院。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就醫時,可享受醫療優惠政策。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青島市統籌范圍內職工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機構就診,憑本人醫保卡和殘疾軍人證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急診掛號費、急診觀察床位費。
本辦法所稱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我區居民戶籍且在城陽區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以上優撫對象中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周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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