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29日訊 為規范國有土地征遷工作,明確征遷補償標準,日前,青島西海岸新區印發《青島市黃島區國有土地征遷實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合理確定了征遷的類型和方式。收購已建成房屋或在建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所在鎮(街道)會同住建部門參照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組織實施協商征遷。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經新區管委批準需依法征收房屋的,由區住建局會同鎮(街道)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執行。收購未開發建設或地上附著物為非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所在鎮(街道)會同區自然資源部門采取協商的方式組織收購。
《指導意見》規范了征遷程序,明確了責任單位。經新區管委批準的征遷項目由鎮(街道)負責組織評估,并與相關權利人按照相關補償標準進行協商,相關征遷補償方案由鎮(街道)負責會同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局、區財政局等部門聯合擬定,并提報新區管委專題會議研究。《指導意見》統一了補償標準,完善了補償政策。明確了征遷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等費用統一按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標準補償。
西海岸新區自然資源局副局長臧浩宇介紹,與之前文件相比,《指導意見》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土地回購保留了獎勵費用,明確了完善土地手續的不享受附著物補償和獎勵。在收購未開發建設或地上附著物為非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將原國有土地回購辦法中的清場獎勵費用修改為了按期簽訂協議獎勵和土地交付獎勵,獎勵費用標準與原標準一致,并明確無地上附著物的土地收購也可享受獎勵。針對土地收購后重新供地目的是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容積率和規劃建設方案變更、劃撥變更為出讓等情況,明確了土地收購后重新出讓給原土地使用權人及關聯公司或法人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同時不享受獎勵費用。
二是取消了審計成本補償方式,完善了評估補償規定。鑒于在收購未開發建設或地上附著物為非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采取審計成本加利息補償方式,部分企業提供的成本無法審計等問題,按區財政局意見取消了審計成本補償方式。前期因政策等原因導致出讓成本高于現評估值的,采取按照原出讓成交價格加年期修正方式給予補償。
三是針對劃撥土地制定了新的收購政策。根據劃撥土地按照權益價格劃撥的上級文件精神,針對新區實際情況,制定了無償劃撥土地,無償收購;對于標準劃撥價款劃撥的土地,按照繳納的原標準劃撥價款進行補償;對于其他有償方式取得的劃撥土地或劃撥權益價格劃撥的土地,按照評估劃撥土地權益價格的方式進行補償。(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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