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18日訊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今年第16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嶗山區寶光饅頭店生產經營的“大饅頭”經省級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最后對該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4000元整。
經查,當事人共加工成品饅頭35公斤。其中網下實體店銷售了33.5公斤,每公斤5元。共計貨值金額5x33.5=167.5(元),網上訂單(抽樣)是1.5公斤,共計24.9元。饅頭貨值總金額 167.5+24.9= 192.4(元)。由于當事人的生產加工成本無具體數額,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加工的饅頭已全部售出,無庫存不合格饅頭。銷售商也已全部銷售完畢,不合格饅頭無法召回。
當事人加工的饅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從事生產經營,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構成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
經調查,當事人為小作坊,產品不合格主要原因為當事人加工時加入了脫氫乙酸鈉所造成的。2020年7月16日,當事人提交整改報告,已整改完畢。(青報全媒體記者 傅春曉)
責任編輯:孫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