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6日訊 據群眾舉報,日前,即墨警方在經濟開發區將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趙某查獲。經調查,為慶祝新購買的一輛私家車,趙某于當天在魯能公館東門附近燃放鞭炮。事后,民警對趙某批評教育,并根據《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對其罰款200元。
年關將至,市民在喜慶的同時,一定不要忘了煙花爆竹“禁放令”。近期,公安機關將加大巡查力度,嚴查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違法者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希望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如果發現禁放區域有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請直接撥打110報警。
依據《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政府關于在有關區域和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規定,即墨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全年禁燃。這一區域范圍為:青威路(青威路與青榮城際鐵路線交匯處向東)—濰藍路(向東)—龍青高速(向南)—鶴山路(向西)—204 國道(向南)—即墨城陽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榮城際鐵路線(向北)—青威路(青威路與青榮城際鐵路線交匯處)之內區域。

同時,在以下場所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機關辦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老年人休養場所;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林地、綠地等重點防火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倉庫、基地;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場所。
根據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在禁止區域、場所之外,不得銷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對于違規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罰款。(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濤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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