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27日訊 城市停車設施是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現代城市發展的重要支撐。近日,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關于支持停車設施建設的通知》。
為支持我市停車設施建設,《通知》提出了科學編制停車規劃、嚴格落實配建要求、加大停車設施用地供應、鼓勵超額配建增建停車設施、鼓勵公共停車場綜合開發利用、鼓勵盤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車設施建設、明確新建停車場用地政策支持、簡化建設審批手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等10個方面的政策措施。
據悉,該《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鼓勵超額配建、增建停車設施
堅持停車設施“供需一張圖”,是解決全市停車難問題的前提之一。《通知》明確,要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停車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中有關要求,應及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嚴格執行落實。
與此同時,堅持停車設施差別化供給,保持居住區、交通樞紐、醫院及新建學校等公共場所周邊停車供需平衡。定期評估、動態調整停車位配建標準。合理增加學校、醫院、廣場、公園、景區景點等項目的公共泊位配建指標。在審批過程中嚴格落實停車配建要求,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核實、同時交付使用,嚴禁少配或挪作他用。
為鼓勵超額配建停車位,《通知》還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新建建筑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停車設施,超配建的停車泊位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不計入土地價款。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可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不計收土地價款。
鼓勵公共停車場綜合開發利用
為調動投資積極性、吸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停車場,《通知》在“停車場綜合開發利用”方面,力求政策突破。
明確提到,單獨新建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用途、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設施,仍按停車場用地管理。附屬商業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公共停車場(樓)地上、地下建筑總面積(含附屬商業設施面積,下同)的 20%,其中地上附屬商業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公共停車場(樓)地上、地下建筑總面積的 10%。附屬商業設施不得分割登記、轉讓和抵押,應與公共停車場建筑一并辦理整體登記,并注明為停車場附屬設施;相關要求應在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
鼓勵盤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車設施建設
在“存量時代下”背景下,利用存量土地建設停車設施將成為全市停車設施建設的重要補充,同時,建設停車設施也成為盤活存量用地的重要再利用手段之一。
《通知》在盤活存量土地建停車場方面提出了諸多支持政策,包括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將自有商業設施、工業廠房等自有土地改造為公共停車場,可按原土地使用權性質、用途繼續使用土地;在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的,不增收土地價款;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停車場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采取協議補地價方式辦理出讓或租賃手續;已實施征遷、出讓的暫未開發建設用地,可由各區市政府組織建設臨時停車設施。
此外,《通知》還規定,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及非營利性公共停車場,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這對于豐富停車場供地方式,降低建設成本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鼓勵以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停車場用地。以先租后讓方式供地的,租賃期滿達到合同約定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原租賃企業優先受讓。(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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