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2月17日訊 近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3期)》,在2021年省市場監管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市11個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是膠州市悅濱生活超市(王琨)經營的標稱青島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芝麻醬(復合型花生醬)”,即墨區農悅生活超市(陳瑞玉)經營的“香蕉”,西海岸新區夏正文蔬菜店(夏正文)經營的“豆角(豇豆)”,青島膠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南乳花生,李滄區永年利群福記農場超市(韓菁)經營的香醋,嶗山區海月樓美食城海水蝦,青島老三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老三東古法大瓜子”,陳子安經營的“豇豆”,崔連旭經營的“韭菜”,青島盛客隆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董家口店經營的DHA迷你鈣奶餅干,市北區高維起海產店經營的梭子蟹。
現將有關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膠州市悅濱生活超市(王琨)經營的標稱青島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芝麻醬(復合型花生醬)”
(一)經營環節
2021年11月24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膠州市悅濱生活超市(王琨)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被抽檢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與標簽內容不符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產環節
2021年11月18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青島盛昌食品有限公司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檢查時當事人現場未進行生產,倉庫內未發現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情況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當事人2021年6月16日生產,當事人生產與標簽內容不符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罰款5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70元。罰沒款共計5270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于現場檢查前已停止生產,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即墨區農悅生活超市(陳瑞玉)經營的“香蕉”
2021年11月10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即墨區農悅生活超市(陳瑞玉)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西海岸新區夏正文蔬菜店(夏正文)經營的“豆角(豇豆)”
2021年11月18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西海岸新區夏正文蔬菜店(夏正文)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青島膠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南乳花生
2021年11月25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青島膠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不合格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膠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購進南乳花生20袋,退貨2袋,監督抽檢16袋,銷售2袋。青島膠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青島膠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五、李滄區永年利群福記農場超市(韓菁)經營的香醋
2021年11月17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李滄區永年利群福記農場超市(韓菁)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不合格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李滄區永年利群福記農場超市(韓菁)于2020年9月11日購進香醋30袋,已全部銷售完畢。李滄區永年利群福記農場超市(韓菁)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李滄區永年利群福記農場超市(韓菁)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六、青島市嶗山區海月樓美食城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2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嶗山區海月樓美食城送達檢驗報告,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提取了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海水蝦供貨商《營業執照》、身份證和送貨單復印件等證據材料。嶗山區海月樓美食城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因當事人采購該批次海水蝦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嶗山區海月樓美食城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七、青島老三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老三東古法大瓜子”
經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青島老三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老三東古法大瓜子”不合格。2021年11月24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當事人2021年10月3日生產,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9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700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八、陳子安經營的“豇豆”
經國家轉移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陳子安經營的“豇豆”不合格。2021年12月15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九、崔連旭經營的“韭菜”
經國家轉移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崔連旭經營的“韭菜”不合格。2021年12月15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十、青島盛客隆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董家口店經營的DHA迷你鈣奶餅干
2021年11月22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青島盛客隆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董家口店送達了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盛客隆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董家口店于2021年8月2日購進不合格DHA迷你鈣奶餅干21盒,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產品。青島盛客隆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董家口店經營與標簽內容不符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十一、市北區高維起海產店經營的梭子蟹
2021年11月4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市北區高維起海產店送達了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市北區高維起海產店于2021年9月25日購進不合格梭子蟹7.5公斤,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產品。市北區高維起海產店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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