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針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國對博士生、碩士生畢業考核體制,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的建議,教育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546號建議的答復》中表示,該建議對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具有很大啟發,下一步將充分采納,今年下半年將出臺《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明確規定研究生導師的指導職責。
教育部表示,研究生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頂端,博士、碩士學位代表著一定的學術水平,應有高要求和科學的評價標準。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是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關鍵,要對研究生開展學術研究、寫作發表論文、撰寫學位論文進行嚴格把關,把學位論文的實質性創新作為評價學位論文質量的關鍵要素。
近日,教育部等三部門發布《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培養單位要嚴格導師選聘標準,加強導師團隊建設,明確導師權責,規范導師指導行為,支持導師嚴格學業管理。
教育部透露,2020年下半年,將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名義印發《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規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壓實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和研究生導師責任,指導學位授予單位實行研究生培養全過程評價制度,分類制訂不同學科或交叉學科的學位論文規范、評閱規則和核查辦法,真實體現研究生知識理論創新、綜合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切實發揮資格考試、學位論文開題和中期考核等關鍵節點的考核篩查作用,完善考核組織流程,豐富考核方式,落實監督責任,提高考核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今年下半年,教育部還將發布《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明確規定研究生導師要正確履行指導職責,遵循研究生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導研究生學習、科研與實習實踐活動;綜合開題、中期考核等關鍵節點考核情況,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議
(來源:教育部官網、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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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導師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
前提是保障學生“申訴權”
近日,針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國對博士生、碩士生畢業考核體制,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的建議,教育部在答復中表示,該建議對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具有很大啟發,下一步將“充分采納”,今年下半年還將出臺《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明確規定研究生導師的指導職責。
消息引來熱議,有人贊也有人彈。贊同者認為,此舉可更有效落實導師“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把研究生畢業質量關;但也有人表示擔憂:導師一旦掌握了研究生能否畢業的“生殺予奪大權”,會不會引發權力濫用?
近些年,高校研究生與導師關系頗受關注,這主要與部分高校發生的一些負面事件有關。例如,個別學生因無法正常畢業,心情抑郁甚至輕生;另有研究生反映給導師免費打工,被壓榨勞動力等。這些都與一些導師的不當言行或多或少有關,而且都指向同一個問題,即高校研究生培養中導師的權責邊界到底在哪里?
必須看到,在大學里,研究生與導師之間的關系并非完全對等,研究生往往相對弱勢。在此背景下,如單方面強化導師“自主權”,就難免會出現個別導師額外設置障礙、導致學生畢業延期等問題。換句話說,導師能否運用好這種自主權,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導師自身的專業水準和道德素養。
這就不難理解,輿論為何對導師“擴權”心存擔憂。寄希望于“鐵打的導師”對每一位“流水的研究生”盡心盡責地培養,同時給予全面、客觀的學業評價,有些理想化。
不過,還須看到,我國高校是一個復雜的生態系統,既存在上述導師權力過大的問題,在一些學校和學科,同時也存在著虛置導師權,導致導師自主發揮作用不足的問題。
這一點,在文科研究生培養中更為突出。又尤其是畢業環節,論文選題由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專家組負責審核,一些專家對此并不在行,但往往也要信口發表意見,是否通過也是專家投票表決,導師的意見未必能得到尊重。
畢業論文答辯前的審核,起決定作用的是外審專家盲評,但論文送到哪位專家手里,都是行政管理部門隨機決定,未必能按照論文內容送到真正懂行的專家手中。凡此種種,最后都在所謂“嚴格統一管理”的名義下虛化了導師應有的權責。
因此,討論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導師權力過大還是過小,其實并不存在統一答案,但總體來看,導師比學生還是要有更多主動權。
要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首先就要明確這種自主權該如何發揮,并建立配套機制防止權力的任性。尤需強調的是,自主權絕對不能簡單變成導師的“決定權”甚至“獨裁權”。
在現代社會,導師和學生原本是兩個平等的權利主體,考慮到在現實層面兩者的不對等,教育管理部門在落實導師自主權的同時,也有必要建立相應的申訴和救濟機制,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研究生培養不同于本科生,必須給導師在學生培養過程中充分發揮作用的空間,才有利于因材施教進行個性化培養,讓每個研究生的潛能充分釋放。但這一過程中,也須對一些不良現象高度警惕,要在導師自主權與學生合理訴求表達權方面建立充分平衡。
也就是說,當導師對研究生論文是否通過等事項做出否決時,要在制度上保障學生有申訴并公平仲裁的權利。唯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為落實導師自主權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來源:新華網客戶端 中國海洋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王天定)
責任編輯:楊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