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才住房需求,進一步發揮人才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據《關于加強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20〕2號)、《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促進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實施意見》(青政辦發〔2020〕7號)及《青島市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青政發〔2015〕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高新區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組織實施高新區2020年第一批次產權型人才住房配售工作。
公告如下:
一、本批次房源情況
(一)房源位置保利科創紫荊閣人才住房項目位于高新區海月路150號,一次配售后剩余房源143套(分別在2號、3號、6號、7號、8號樓),房屋性質為產權型人才住房,建設單位為科創(青島)科技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魯商藍岸新城人才住房項目位于高新區火炬路236號,共2棟樓(分別在3號、4號樓),共計房源320套,房屋性質為產權型人才住房,建設單位為青島魯商藍岸地產有限公司。
(二)戶型面積
保利科創紫荊閣人才住房套型建筑面積為71-89平方米,魯商藍岸新城人才住房套型建筑面積為101-129平方米,以現場公示為準。
(三)銷售價格
保利科創紫荊閣人才住房銷售均價每平方米5600元,魯商藍岸新城人才住房銷售均價每平方米5280元,每套房屋單價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樓層、朝向等因素在上下不超過10%的幅度內確定。以限定價格購買的面積,按照不同層次人才應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積標準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區域商品住房價格購買。
二、配售條件
(一)配售對象本批次房源面向高新區核心區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含駐地中央、省屬單位)、行政機關以及駐區學校引進的各類人才進行分配,具體為在高新區核心區全職工作且在青島市無住房(且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內沒有商品住房交易記錄)的具有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人才,以及在高新區核心區創新創業并做出貢獻的各類人才和已在青落戶且與高新區核心區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畢業學年在校大學生。用人單位區劃一般按照單位注冊地進行劃分,企業工商注冊地與納稅地不一致的,以企業所得稅納稅地為準;中央、省駐青單位以及醫院、學校有多個地址的,以實際辦公地為準;駐地總部經濟主體機構有分支機構的,以實際辦公地為準。
(二)資格條件
1.全職人才申請人才住房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高新區核心區依法設立的用人單位在職在崗工作,并按規定在高新區核心區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補交、補辦的不予認可);
(2)國內普通高校本專科人才需具備統招全日制本專科學歷;研究生層次人才需取得相應學歷或學位證書;國外取得相應學歷人才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專技或技能人才需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高級工(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創新創業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應按規定在青島市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具有青島市戶籍或持青島市有效的《山東省居住證》;港澳臺同胞以及外國人需具有青島市有效工作居留證件。
2.畢業學年在校大學生申請人才住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專科、本科學歷層次畢業學年在校大學生,研究生學歷層次畢業學年在校大學生,或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留學的專科及以上學歷層次畢業學年在校大學生;
(2)具有青島市戶籍;
(3)已與高新區核心區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上述各類人才申請人才住房時要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島市無住房且5年內沒有商品住房交易記錄(含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的房產轉移);本人及其配偶未享受過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補貼(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質的頂尖人才安家費、高層次優秀人才購房安家補貼、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安家補貼、博士后安家補貼、技能領軍人才安家補貼和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等),且在青島市范圍內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經適房、限價房、部隊分房、產權型人才住房等)。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型人才住房的,在租房期間無違約情況的,可申請產權型人才住房,并承諾在購房網簽前辦理退租手續。夫妻雙方均符合分配條件的,只能申請購買一套人才住房。申請人承諾自網簽后6個月內將戶籍遷至高新區,同時承諾自取得不動產登記之日后在高新區核心區工作5年以上。
以上資格條件等有關日期截至9月30日。
三、配售程序
按照“申請登記”、“申請審核”、“資格審核”、“評分排序”、“配前公示”、“選房簽約”等程序進行。
四、相關責任
(一)青島高新區不動產登記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登記,應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人才住房”,以及購買標準內面積、購買價格、上市交易等內容。
(二)人才住房申請采取誠信申報方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資格審核貫穿人才住房配售全過程。對弄虛作假騙取配售資格的個人,一經核實取消其分配資格,收回人才住房,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人才住房,列入人才住房申請黑名單,同時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三)產權型人才住房自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調離本市的,由政府按原價格回購或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銷售;超過5年但不滿10年確需交易的,須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銷售;超過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
(四)人才住房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配售公開咨詢電話:68013331、66966785,配售公開監督電話:66966620。(青島新聞網)
責任編輯:焦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