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組織環境權益。近日,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了《云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10月30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對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提出了明確要求: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實,舉報人應提供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名稱、準確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及違法行為的照片、視頻等相關證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首次舉報,并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查處;新聞媒體未曝光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新聞媒體首次曝光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職責,不在本辦法獎勵范圍;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電話舉報:各級12345、12369電話熱線;
2、新媒體舉報:國家“12369網絡舉報平臺”“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微信舉報、微博舉賬號;
3、來信來訪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的信訪接待部門。
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1000元至10000元;對環境違法行為構成環境犯罪,經司法機關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或者“后果特別嚴重”,判決生效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00元;能夠帶領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并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人員、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證的,額外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20000元;對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辦案機關難以取得有效破案線索的,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公告,征集案件線索,所征集線索對查清案件主要事實起關鍵性作用的,可給予重點獎勵人民幣100000元。
舉報生態環境污染案件被查處后,再次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舉報的過程中,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得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或者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在工作中對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或違規發放、截留、挪用獎勵資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責任編輯:程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