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23日訊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青島設施農業健康發展,日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海洋發展局起草了《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通知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的范圍、選址、用地規模、使用、監管等。
征求意見稿提到,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設施農業建設應符合農業(漁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區(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應對本區域范圍內的設施農業用地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合理布局設施農業用地,確定設施農業用地的數量和規模。
關于破壞耕地耕作層的認定,征求意見稿明確,直接利用耕地進行種植和養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的,不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硬化、挖損地面等破壞種植條件、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的,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確需占用耕地且影響耕作層的,要采取耕作層土壤剝離、架空、隔離布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保護土壤耕作層的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其中強調,養殖設施用地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數量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0%。至于生產設施用地規模,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應根據生產需要,參照相關最新標準合理確定。
此外,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按原地類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業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至于監管,征求意見稿強調,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執法動態巡查,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和經營、擅自或變相擴大用地規模的行為及時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涉嫌違紀或犯罪的,依紀依法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公安司法機關處理。(青島日報/青報網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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