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16日訊 食品安全關乎民生福祉,關系人民群眾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實現,是重大的民生問題。近年來,全鏈條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健全使得食品安全領域犯罪有所減少,但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保健品已成為公眾追求健康的重要消費選擇,一些不法商家為賺取高額利潤,不惜采取以次充好、虛假宣傳、非法添加等不法手段,使得保健品逐漸成為違法犯罪的“重災區”。近日,平度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二被告人因銷售“魔力苗條”減肥膠囊被判刑。
案情介紹
2015年至2021年底,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違反規定在未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從廣州某銷售者及吳某某(已另案處理)等人處購進大量“魔力苗條”減肥膠囊,通過口口相傳、微信朋友圈等渠道進行加價銷售。經鑒定,二被告人銷售的“魔力苗條”減肥膠囊中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并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審判結果
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受刑罰的處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同時,責令二被告人在青島市級以上的主流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分別繳納懲罰性賠償金24500元和23200元。
法官說法
一、銷售含有違禁成分的保健類食品未造成健康損害,是否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趙某某稱自己食用“魔力苗條”減肥膠囊后產生了減肥效果,也并未產生危害性后果,所以才向朋友推薦、銷售,且其家人、親戚均已食用,趙某某據此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生活中,多數違法銷售保健品的商家及購買此類保健品的消費者,均持趙某某一樣的態度,為了達到好的效果,而不顧人身安全和健康風險,銷售、購買此類保健品。辦案法官稱,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即構成犯罪。被告人趙某某對銷售的減肥膠囊,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購貨發票及合格證明,其作為保健品的銷售者,銷售來源不明、質量不明保健食品,并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顧,符合上述犯罪構成。
二、什么情形下認定為“明知”?
被告人王某某認為其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對“魔力苗條”減肥膠囊是否含有違禁成分沒有認知能力,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并不知情。辦案法官稱,對于上述法律條文中的“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的情形,應認定其為明知。
法官提醒消費者,朋友圈、口口相傳而來的保健品,多不具有合法銷售來源,更不符合質量標準,通過此類渠道購買的保健品,消費者不要盲目食用,以免對身體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保健品銷售者應通過合法渠道采購商品,不能抱有“自己食用無害”而輕信能夠避免損害的心態,避免將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于危險之中。(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杰)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