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31日訊 近日,萊西法院在一起行政處罰案件中,以原告行為符合“首違不罰”條件為由,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該區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該行政機關將3萬元罰款退還。該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增“首違不罰”規定以來,山東省首例適用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青島某區市場監管局在對某包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一輛在用電動叉車無銘牌、無車牌,不能提供該車的檢驗、登記手續,操作人員也沒有叉車操作人員證。青島某區市場監管局現場作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該包裝公司收到后及時將涉案叉車進行報廢處理,又購置了新的、經登記檢驗合格的叉車,并申請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消除了涉案叉車的安全隱患。后青島某區市場監管局仍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包裝公司不服,繳納罰款后向該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作出維持決定后,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裁判】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包裝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但系初次違法、所涉特種設備數量較少,在自用該叉車過程中也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并且某包裝公司對違法行為及時進行了改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故在當事人符合“首違不罰”條件的情形下,青島某區市場監管局的抗辯不能得到支持。最終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及該區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青島某區市場監管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行政處罰具有懲戒違法行為的性質,同時也有糾正、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功能?!笆走`不罰”正是其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具體體現,旨在鼓勵當事人主動糾錯、消除或減輕社會危害,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行政行為,才能讓執法有力度更有溫度。本案的實質性化解,不僅是萊西法院推動行政機關“服務型執法”、助力法治政府和誠信政府建設的生動體現,也是精準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具體實踐。下一步,萊西法院將繼續立足審判職能,在法律框架內為企業發展提供容錯空間,激勵企業主動守法、規范經營,全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新高地,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趙小葵 譚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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