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13日訊 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規范不動產轉讓和權屬登記工作,近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了《關于非住宅房屋使用混宗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通知》,明確了混宗土地劃撥出讓的年限設定、出讓金計取、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及不動產登記等要求。
所謂的“混宗土地”,是指一宗土地同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使用權人使用的,或者一宗土地內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土地用途的宗地。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范圍內劃撥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轉讓(或土地使用權人自愿辦理出讓手續),涉及混宗土地的,除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以外,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在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
在土地用途的確定方面,非住宅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用途由登記中心依據不動產登記房屋規劃用途或規劃審批文件認定。
在出讓年限的設定方面,宗地內首次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按照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讓年限設定,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算;宗地出讓年限終止日期確定后,該宗土地內其他使用人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出讓終止年限以此為準,確保宗地內所有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期一致。
在土地出讓金的計取方面,土地出讓價款按依法受理出讓申請時點評估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之差確定。
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及不動產登記方面,混宗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時,不再報市政府審批,由登記中心以市局的名義受理并直接辦理。登記中心以市局的名義與申請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開具收款通知,申請人憑通知到局財審處辦理繳款并依法完稅后,向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此外,《通知》還提到,登記中心應設專門窗口受理此類業務,專人負責。建立臺賬,做好檔案管理工作。(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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