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1日訊 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高速或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等行為都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中從重處罰的情況。今天,青島交警部門通報一起醉酒開車上高速發生事故的違法行為。駕駛員除了要承擔事故全責外,還將因危險駕駛罪面臨高額罰金和刑事處罰,其駕駛證件被吊銷后五年內不得再重新考取使用。
小車禍牽出醉酒司機
11月30日晚19時許,一輛豫A牌照的輕型廂貨車在駛入沈海高速王臺收費站時,因ETC突然失靈,駕駛人李某在倒車過程中因車速過快,直接撞上了后方的白色小型客車。青島同三高速執勤民警上前處置時,聞到駕駛人李某身上沾有酒味,懷疑是酒后駕駛。民警處置完現場后便將雙方當事人帶至執法站進行了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發現李某體內酒精含量高達180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經吹氣測試,李某體內酒精含量達180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
經李某交代,當天下午他在貨主家中吃飯時喝了幾杯高濃度白酒,因突然接到朋友電話,之后便獨自駕車趕往黃島找朋友談事情,沒想到在駛入收費站通道時因觀察不周和馬虎大意,倒車過程中不小心撞上了后方車輛,醉酒駕車一事也當場“露餡”。
酒駕上高速從重處罰
當晚,執勤民警將駕駛人李某帶至醫院進行抽血化驗,待化驗結果確屬為醉酒后,李某除了要承擔事故全責外,還將因危險駕駛罪面臨高額罰金和刑事處罰;其駕駛證件被吊銷后五年內不得再重新考取使用。目前,該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交警表示,一般飲酒后,隨著體內血液中酒精濃度增高,飲酒者會出現自制力降低、注意力不集中等狀態,在這種狀態下開車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駕駛人極有可能因反應遲鈍和行動遲緩導致事故的發生;此外駕駛人若因酒駕發生交通事故,按照相關處罰規定,不僅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且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需由個人自行承擔。
此外,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存在下列8種情形的將以危險駕駛罪定罪并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于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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