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10月15日訊 近日,青島仲裁辦黨組書記、主任王振東做客民生在線直播室,圍繞“樹牢以當事人為中心理念 推動'親和仲裁'具象化”主題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民生觀察員:不少市民咨詢,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能否再向法院起訴?“一裁終局”后還有其他的救濟途徑嗎?
王振東:首先向大家明確,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這是仲裁區別于訴訟的重要特點——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上訴,但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無權就同一糾紛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一裁終局”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在對裁決結果不滿或認為裁決存在問題時,完全沒有救濟途徑。從仲裁工作實踐及法律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兩類救濟方式:一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二是在執行階段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特別提示一點,仲裁機構與仲裁員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員獨立辦案、獨立裁決,雖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員也有監督,但仲裁機構更多的是為仲裁員辦案提供服務,對仲裁員的監督是有邊界的,仲裁裁決作出后即生效,仲裁機構無權撤回,當事人事后申請救濟就只能到中級法院申請撤銷,或在執行階段申請不予執行,與大家日常熟悉的法院對法官的監督以及判決后的救濟途徑有很大不同。所以,當事人也需對仲裁的這些制度特點充分了解后,再決定通過訴訟還是仲裁方式來解決糾紛。
其實,當事人最擔心的還是選擇仲裁機構后,能否專業、公正、及時地解決糾紛,在這里我向大家提供以下兩點建議,供選擇仲裁機構時做參考。
一是要關注仲裁機構的公信力。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力,是仲裁機構的重要“名片”,更是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基石,承載著公眾和社會各界的信任,這應該是廣大市場主體選擇仲裁機構時重點關注的點。青島仲裁委員會在2023年底發布的中國仲裁公信力評估報告中,再次獲評“全國十佳仲裁機構”,而且組庭服務、裁決質量兩項指標排名全國第2。青島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僅在境外得到承認與執行,而且在國內也保持著多年沒有被法院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紀錄。今年7月,入選司法部部署實施的中國特色的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培育工程首批22家仲裁機構名單。
二是要在充分了解仲裁制度的前提下作出理性選擇。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可以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任何財產權益糾紛,但作為一種自愿程度很高的糾紛解決機制,要求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時,充分了解其專業性和一裁終局、保密高效、國際通行的特點,實際上仲裁更多適用于合同標的額大、權利義務清晰、當事人平等協商基礎好、對仲裁結果接受度高、注重追求專業高效保密解決糾紛等情況。另外,爭議標的額達到一定額度后,仲裁收費才會低于訴訟費。因此,根據我們多年的仲裁實踐,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商事合同糾紛更適合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對于絕大多數作為自然人的公民來講,如果您對仲裁的專業性、特點都不夠了解,而且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又較少,標的額也不大,如果有條件的話,在簽訂合同時應綜合研判是否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