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協委員、市南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高芃芃:
制定中小學“家校共育”實施規則

近年來,各地中小學深入探索家校合作、家校共育機制。但是,有些多學校、教師對家校共育理念和目的理解不到位,將家長的“配合、參與”錯誤理解、實行為家長“負責、兜底”,模糊家校責任邊界,甚至把很多學校分內的工作推給家長。
2020年11月,濰坊市教育局高新分局出臺《濰坊高新區學生作業規范“十要十不”》,此規定一出,社會各界一片叫好聲,同時,也引發了關于家校共育運行模式更多的討論。 我市對家校共育的實施也應積極探索,厘清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任務分工,劃好家校共育的“邊界線”,勢在必行。
一、明確雙方主體地位
在家校共育的建設中,學校處于主導地位。孩子成長過程中的大多數時間都在學校度過,與老師和同學相處的時間最多;教師作為教育行業的從業者,有更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教學經驗。
家庭處于輔助、配合地位。父母配合督促孩子完成學校制定的學習計劃、養成良好習慣、給孩子營造和睦的家庭氛圍。
二、教育部門出臺指導意見或實施細則,細化明確家校職責范圍及邊界
家校共育,不僅需要雙方的責任心和配合,還應該有配套的規則,需要注意的是,配套規則明確的應是學校的職責和義務,而非家庭的。
在配套規則制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明確規定學校職責范圍包含事項,例如批改作業和試卷、在學生上學期間(寄宿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監督紀律和學習等;2、明確規定學校不應有的行為,例如因輕微紀律問題將學生停宿或停課、為應付上級指標頻繁布置學生無法自主完成的實踐作業等;3、對應增加全市教師隊伍適用的考核指標,以家校共育的實施效果、家長滿意度、工作中的擔當、責任心為考察內容設置相應考核指標;4、在無法窮盡規定的方面,應有指導性、原則性條款兜底,例如正面教育原則、重點勸導原則、能在學校解決的事情不帶回家等等。
三、暢通家長意見反映渠道。雖然現在家長可以隨時與老師溝通孩子的情況,但是,很多家長有意見或建議時,卻因考慮到孩子的處境、老師會否區別對待而不敢反映、不敢出聲。建議我市教育部門專門增設家長意見匿名反映渠道,對于通過該渠道反映、投訴的事項,先行核查真實性、再作出相應處理,讓家長“敢說”,也讓老師“敢做”。(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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