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集聚金融機構
第一條 對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給予不超過實繳資本3%的補助,市、區兩級累計補助最高額度為15000萬元。駐區法人機構增資的,按其新增資本扣除政府投資額后的1%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條 對新設立的區域性管轄金融機構,業務管轄范圍只覆蓋山東省的,市、區兩級最高補助300萬元;業務管轄范圍包括山東省及其他省份的,市、區兩級最高補助500萬元。
第三條 對新設立的銀行市級分行、財務公司市級分公司補助100萬元;保險公司市級分公司、信托公司市級分公司等補助60萬元;獨立稅收核算的銀行支行、證券和期貨公司市級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補助50萬元;獨立核算納稅的保險公司支公司、證券和期貨公司營業部等補助10萬元。
第四條 金融機構在市南區設立的業務總部,具有法人資質的,參照引進法人金融機構政策進行扶持;不具有法人資質但獨立核算的,最高補助200萬元。開設綠色金融、科技金融、海洋金融、普惠金融等具有重要創新意義且具有重大行業影響力的分支機構,財務公司開展延伸產業鏈金融服務試點,給予最高150萬元的補助。
以上金融機構開辦補助資金自實際產生地方貢獻年度起三年內兌現到位。
第五條 新引進的法人和區域管轄性金融機構購置或自建自用辦公及營業用房的,對其自用部分按照購房款的3%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分三年發放,每年最高不超過其年度區級貢獻;租賃自用辦公及營業用房且租賃期5年以上的,連續三年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補助,如入駐區政府指定的集聚樓宇,入駐前三年給予100%租金補助。
第六條 新設立金融機構成立第一年全口徑稅收達到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且每年遞增的,自機構成立之日起連續三年,在扣除開辦補助和租購房補助后,每年區級貢獻全部用于扶持企業。對于消費金融、汽車金融、基金銷售、保險中介、商業保理、典當等持牌機構和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后第一年全口徑稅收達到100萬元的,給予區級貢獻前三年100%、后兩年50%的扶持。
第七條 為市南區金融創新或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科技金融、供應鏈金融等特色金融企業,以及豐富金融產業鏈的高端服務業企業,成立第一年全口徑稅收達到100萬元,給予自用辦公用房前三年100%房租補助,補貼租賃面積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累計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章 鼓勵私募投資基金
第八條 實際募集規模超過2億元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含建設類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資金募集規模的3‰給予補助,總額不超過 2000萬元;實際募集規模超過5億元且存續期超過一年以上的證券投資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資金募集規模的1‰給予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根據資金到位情況分期撥付(證券投資基金按照其申報時期實際募集規模計算,不予累計追加),每次撥付該期開辦補助的50%,其余部分在基金實現退出時再行撥付,開辦補助總額不超過該基金及返投企業在基金存續期內所繳納的新增區級貢獻總額。
第九條 實際募集資金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并完成備案登記的私募股權基金,根據實際募集資金規模,連續三年給予辦公用房補助,按照2.2元/天/平的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500平方米辦公用房租賃補助。
第十條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企業所管理的基金投資本區企業的規模達到5000萬元(多支基金可合并計算)且投資期限已滿1年的,最高按其投資資金規模2%的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補助;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企業所管理的基金投資本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規模達到300萬元,且投資期限已滿1年的,按其實際到賬金額2%的比例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補助,區政府引導基金返投部分不在此列。
第十一條 新引進或新設立的基金及其管理企業,成立第一年全口徑稅收達到100萬元以上且每年遞增的,在機構成立之日起連續三年,在扣除房租補貼后,每年區級貢獻全部用于扶持企業;第四年起全口徑稅收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存續年度享受區級貢獻增量扶持。
第三章 壯大資本市場
第十二條 對擬在國內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區內企業,其發生的券商、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項目咨詢等中介機構服務費用,按照總額的50%給予補助,市區兩級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企業完成上市后,再給予最高不超過450萬元的扶持。對實現“買殼”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區的企業和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發上市的企業,參照境內主板上市企業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首發上市、“買殼”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區的、境外主板首發上市的企業,給予最高500萬元的團隊獎勵,分三年發放,每年不超過其當年新增區級貢獻。
第十四條 境內外上市公司實現再融資,包括配股、增發、定向增發、發行債券等,在募集資金到賬后,按照年度再融資額的0.2%給予補助, 市區兩級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五條 區內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成功掛牌后,對實際發生的相關中介機構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內部審核等服務費,市區兩級給予最高不超過190萬元的補助。
第十六條 對在齊魯股權交易中心、藍海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區內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市區兩級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掛牌費用補助。
第十七條 對規模企業改制成為規范化股份公司的,市區兩級最高給予每戶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
第十八條 自申報材料被青島市證監局正式受理至成功上市或掛牌后企業一年內發生的銀行貸款,給予銀行同期利率的50%貼息,最長不超過三年,累計最高貼息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個人限售股持有者在市南區解禁交易納稅的,按照其實現的區級貢獻的100%給予扶持。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集合票據等直接融資方式融資,對一次融資超過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按照融資額度的1%給予補助,每戶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章 完善金融發展環境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向區內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支持的,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單戶擔保總額500萬元以內當年新增擔保余額2%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倍的債權投資發生實際損失的,按照損失額的5%給予風險補償,每年全區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財富管理金融領域國際組織、監管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學會協會等在市南區舉辦的能夠豐富和營造市南金融發展良好環境和氛圍,對市南區招商引資和行業發展具有影響力的論壇、年會、峰會和其他大型會議活動的,按照場地費、宣傳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的20%給予補助,單場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本政策由市南區金融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