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1月20日訊 青島海事法院今天發布了一起海上養殖戶疑難獲賠案。

1月19日,煙臺南隍城島的海上養殖戶趙建華夫婦經過舟車勞頓兩天一夜后,將一面錦旗送至青島海事法院煙臺法庭匡浩法官手里。這一路上,夫婦倆踏上了陸島交通船,穿越了小欽島、大欽島、砣磯島、南北長山島,到達蓬萊次日一早又坐車80公里,一路上積雪也未完全融化。他們為何跑了這么老遠來送錦旗?事情還要從一年前說起。
2019年11月27日,謝某所有的“舟楊9”輪在南隍城島碼頭靠泊時,因操作失誤觸碰了南隍城村包括趙建華在內的十幾名村民的黑魚養殖網箱。起初謝某態度積極,派出荊某與各養殖戶溝通賠償事宜,并簽署了和解協議,答應幾個月后賠償養殖戶60余萬元。善良的養殖戶便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放“舟楊9”輪離開了。后來付款期限已到,賠償卻遲遲未來,謝某聯系不上,荊某也以各自理由推脫,養殖戶便著急了起來,準備聘請律師起訴謝某。
2020年7月底,養殖戶們向荊某、謝某和掛靠船舶登記所有人銳拓公司起訴,承辦法官匡浩先與荊某聯系,荊某答應盡快付款,但因手頭沒錢,承諾將船舶賣掉后以船款賠償。為了避免其拖延,并試探其誠意,法官試探性地問他是否能先湊幾萬交上,等船舶賣掉后再支付余款,荊某不但沒有詢問具體數額,反而進一步提出最快半個月后才能支付第一筆款項。此時,匡浩猛然驚醒,這是荊某的緩兵之計,有誠意的當事人絕不會如此應對,并馬上通過船訊網對船舶信息進行查詢。查詢后卻得到了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早在7月中旬,船舶就已經進行了所有人變更登記,并已更名為“盛海16”輪。
事態嚴重了,現有證據表明,荊某、謝某在故意轉移財產,試圖逃避法律責任。就在養殖戶們心急如焚的時候,匡浩已經制作好了船舶登記信息查詢函,寄往船舶登記的海事局,并特意叮囑海事局一并查詢船舶經營人的信息,因為這種船經常存在掛靠現象,只有找到經營人,才能順藤摸瓜找到真正所有人。法官對養殖戶們勸慰道,海商法規定了船舶優先權制度,無論船舶如何買賣,養殖戶們的侵權損害賠償權所具有的優先權會一直跟著當事船轉移,法院可以將船舶扣押、拍賣,養殖戶可以優先受償。養殖戶們心中又點燃了希望。
海事局關于船舶登記信息的信件一周后寄回,新所有權人是潤宏公司,船舶經營人是徐某。因沒有徐某的聯系方式,法官先與潤宏公司進行溝通,果然,潤宏公司也只是掛靠的所有人,真正所有人徐某為了獲取經營許可,與潤宏公司簽訂了掛靠協議。在與徐某的溝通中,法官進一步得知徐某確實是所有人,但也僅僅是所有人之一,徐某與另外幾人合伙購買了該船。面對越來越復雜的船舶所有權信息,法官跳出繁瑣細節,行使釋明權,指引養殖戶們追加潤宏公司、徐某為被告,并著手采取船舶扣押措施,以此逼迫所有利益方向法院報告所有權信息。
但是這時“奇怪”的是,船訊網中居然查不到船舶的位置,想必是徐某為了逃避法院的扣押,故意關掉了船舶GPS系統。而且先前溝通、查詢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現在已經是10月底,而優先權在產生之日一年不行使就會消滅。找不到船就不能扣押,不能扣押優先權就會消滅,優先權消滅就導致養殖戶們將來很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絕境,難道眼睜睜地看著養殖戶們陷入絕望?這時,匡浩辦案中按照民法典總則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即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也就是說,不能允許民事主體因不誠信的行為獲益,故意隱藏船舶位置,不能起到將優先權拖延至消滅的效果。他果斷制作通知書,要求潤宏公司、徐某向法院提供信息、報告船舶位置,并警告其不配合的相關后果。
這一次,潤宏公司、徐某著急了,他們發現機關算盡卻只能加重責任,便主動給謝某施加壓力,迫使謝某向法院申報和解方案。雖然其初始數額偏低,提出若干抗辯,但法官匡浩以船舶轉讓不影響責任承擔等事實和理由對其進行說服。最終,面對越纏越緊的“法律之網”,謝某不但支付了當初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款項,還按照協議對養殖戶們的其他額外支出進行了賠償。
養殖戶在這一年里,經歷了事故、推諉、欺騙,在困境中尋求海事法院的幫助,最終因為匡浩法官的堅韌、執著和智慧,全額彌補了損失。養殖戶趙建華說:“一家人的生活全在這幾個網箱上了,要是拿不到賠償,以后的日子就沒法過了,雖然這一路風急浪高,路途遙遠,但是不親自來一趟不足以表達謝意,”然后一個勁地說著“謝謝”。匡浩則叮囑他們早點回去恢復生產,路上注意疫情防護。(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薛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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