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21日訊 記者21日從市南區檢察院獲悉,該院辦理的“劉某某非法經營案”入選全省檢察機關經濟犯罪檢察條線十大優秀偵查監督案件,該案也是青島市檢察系統唯一入選案件。從中體現出檢察機關積極主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與相關部門合力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
此案中,被告人劉某某在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未經藥業有限公司授權,使用該藥業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資質材料,先后多次非法銷售藥品,金額共計人民幣70余萬元。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8萬元。
市南區檢察機關主動介入辦理此案的過程是——
通過聯席會議制度發現立案監督線索。該院成立了食品藥品檢察官辦案組,在與公安機關食藥環偵大隊、市南區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召開的定期聯席會議中,發現一條涉藥品安全犯罪的立案監督線索。該院針對該線索立即向公安機關調取相關卷宗材料,并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討論。經研究認為,本案被告人劉某某已涉嫌非法經營罪,該院遂立即監督公安機關進行立案。
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經營藥品犯罪的構成要件為“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根據本案卷宗材料顯示,購藥方已提供銷售方的藥品經營資質,但個人賬戶收取錢款明顯不符合藥品交易的正常規律,辦案檢察官遂引導公安機關就劉某某提供給購藥方的藥品經營資質進行落實,最終查明該資質系被告人劉某某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
補充偵查追加認定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中,認定了劉某某冒用藥房資質銷售藥品的犯罪事實,劉某某以個人身份到藥房購藥,并騙取經營資質,再加價銷售。辦案檢察官審查發現,劉某某從藥房購進的藥品大部分是中藥,但根據購藥方的進貨單據顯示,其購買的藥品西藥占比更大,證人證言與書證存在矛盾之處,辦案檢察官進一步推斷劉某某一定有其他的進貨渠道,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后發現,劉某某本人系藥品行業從業人員,該未經授權從藥業公司獲取了藥品經營資質,涉案金額從26萬元增加到70余萬元,最終被法院判決所采納,依法有力打擊了藥品犯罪活動。
充分發揮刑事審前主導作用的工作機制優勢。在成功監督劉某某非法經營案立案的基礎上,該院結合“捕訴一體”“繁簡分流”等工作要求,探索建立了充分發揮刑事審前主導作用的工作機制,構建起檢察官區片化責任制和專業化辦案組兩種辦案模式,通過隨時溝通、不定期巡查、案件會商、共享公安機關信息等方式,提高了涉藥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和精準力度。(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葛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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