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已實施 家長和老師們這樣看……

3月1日,島城中小學進入了新學期,神獸歸籠,在大多數家長松了口氣時,也有一部分家長留意到,教育部頒布的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了明確規定,已于3月1日起施行。那么,當老師手中重新握起“戒尺”,家長們作何感想?哪些行為可以實施教育懲戒?老師進行懲戒應告知家長嗎?會不會出現過度處罰的行為?家長們有不少疑問,學校和老師們也有不少話想說,一起來看看。
/ 解讀 /
教育懲戒分為三類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
對于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適用一般教育懲戒,包括:(一)點名批評;(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五)課后教導等。
較重教育懲戒
對于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適用較重教育懲戒,包括:(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等。
嚴重教育懲戒
對于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生,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才能適用嚴重教育懲戒,包括:(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明令禁止七類不當教育行為
為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規則》也明令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新華社發
/ 調查 /
家長有些擔憂:
“懲戒有必要,望謹慎處理”
“學生犯了錯,給予一定的懲戒是必要的。”采訪中,初三學生家長張穎對《規則》的實施表示支持。她告訴記者,開學前她特意瀏覽了最近的教育新規,對這個懲戒規則表示很認可,“對散漫、無心向學的學生,單用愛感化,效果可能微乎其微,唯有動用管教與懲戒的力量,才能讓孩子明白是非對錯。 ”持有類似意見的家長有不少,一位小學生家長稱,“古代就有戒尺,現在有懲戒規則,支持。”還有的表示,“現在的學生真的太嬌氣了,其實只要把握好尺度,小小懲戒還是可以的。 ”
與此同時,少數家長對如何科學實施教育懲戒也提出了疑問。“教師有了懲戒學生的權力,可如果用來體罰學生怎么辦? ”王先生是一位小學生家長,他覺得小學生心理本就脆弱,萬一老師在懲戒學生時,控制不好激動的情緒怎么辦? “還記得我女兒在上一年級的時候,因為做操不認真,被班主任要求在操場上罰跑兩圈,回來后好幾天都情緒低落。 ”一位小學生家長趙女士也有些擔心,她所在的班級家長群開展了對“懲戒權”的適用討論,她特意提出,“希望老師謹慎處理。 ”
有幾位家長也在討論中提出了建議,例如認為老師要區別不同性格的孩子來進行懲戒,“有的小朋友比較敏感,有的承受能力好一點,我家孩子比較‘玻璃心’,希望老師暗示他一下就可以了。 ”還有一位家長表示,他最擔心的是精神、人格上的懲罰,“特別是關‘小黑屋’這種,希望老師能夠嚴格按規則實行。 ”
教師更有底氣:
“便于管理學生,但要把握分寸”
面對這把“戒尺”,學校和教師們也很謹慎。記者在多家中小學采訪中發現,多數學校表示將盡快組織老師們集中學習《規則》,并適當組織班會、家委會等,開展學生、家長、老師們的共同討論,廣泛聽取大家對懲戒權使用的意見建議,結合本校的實際,學校將綜合各方意見再次完善、細化學校的懲戒細則。
“這是教育界的一場及時雨。 《規則》的出臺讓學校、老師對部分頑劣學生、屢教不改學生的教育與管理有章可依,使學校教育工作更加規范有力。同時,也讓學生明白,如果做出了超過規矩的行為該承擔的后果、該負的責任。 ”青島二十六中一位中學教師認為,“這讓我們管理學生更有底氣,但是家長的認可及接受程度可能會影響教育懲戒的實施和效果。 ”
在采訪中,多數教師和學校管理者也提出了執行過程中“度”的把握問題。比如罰抄作業,多少遍在允許范圍之內等。四年級班主任劉芳也表示,“其實家長的擔心真的沒有必要,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允許老師對學生有暴力行為。”劉芳直言,這份懲戒權,既還給了老師,同時也把權力關在了“籠子”里,“之前怎么對學生進行懲戒,懲戒到什么程度,會不會被家長反對?我們心里很沒底,但有了這個規則,它既是一個約束,也是一個保障。”例如規則對學生最為關注的“罰站時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學生課上犯錯,最多只能在本堂課的課時內進行罰站,避免了 “體罰”現象的出現。
“此次規則施行,不僅為老師提供了一把掌握分寸的‘戒尺’,也為家校雙方在學生教育懲戒上點明了方向。 ”劉芳說道,教師都是先采取正面的方式進行教育引導,無效后才考慮實施教育懲戒,幫助學生在“犯錯”“糾錯”“改錯”中實現自我成長。(觀海新聞/青島早報記者 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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