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26日訊 為了在項目招投標中中標,一男子花1100元偽造了11個公司、企業印章,幻想以假公司參與的方式增加自己的中標概率。但還沒來得及用便被發現........即墨區人民檢察院8月26日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該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高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案宣判,被告人高某因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一萬元。
高某,算是名年輕有為的大學畢業生,自己干工程,在青島有車有房。創業過程中,高某發現一些工程項目招投標不規范,便想偽造其他投標公司文件陪標鉆空子攬活兒。高某通過打路邊小廣告電話,以100元一個的價格,花1100元偽造了11個公司、企業的印章,想著哪天可以派上用場。
一天晚上,高某開著自己的越野車去流亭機場送朋友,在返回時,正碰上青銀高速東出口民警檢查過往車輛。都說做賊心虛,民警看高某神色慌張,遂對其車輛進行仔細查看,發現高某車內中央扶手位置,竟然滿滿都是公司、企業的印章。高某無法自圓其說,被帶到派出所,如何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檢察官提醒: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此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偽造的行為,無需使用即構成本罪,將受到刑法的追究。(青報全媒體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呂秀麗 殷曉彤 矯曉慶 )
責任編輯 劉麗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