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27日訊 青島市檢察院今天發布一起“假茅臺酒案”。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17日,衣某某到膠州市公安局報警,稱其從韓某處購買的十種類、200余萬元的茅臺酒系假酒,并向公安機關提交了部分其所購買的普通飛天茅臺酒、茅臺定制紀念酒、茅臺珍藏酒等十種類茅臺酒共計797瓶,經茅臺公司鑒定全部為假酒。隨后,公安機關又在韓某處扣押假冒普通飛天茅臺酒19瓶。經膠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兩批假酒的價值分別為人民幣1307800元和66500元。
2019年11月6日,膠州市公安局對韓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立案偵查。2020年5月28日,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31日,膠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依法予以沒收,其他涉案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韓某服判。
夯實證據,確查知假售假故意
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間,犯罪嫌疑人韓某多次銷售十余種茅臺酒,但每次銷售的種類、數量和單價等信息無法查清。
在其上線身份尚未落實的情況下,為準確認定韓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主觀故意和銷售假酒的數額,檢察機關圍繞進貨源頭、物流單據、轉賬情況、微信聊天記錄等方面,向公安機關提出了十余條補充偵查意見,奠定了較為扎實的證據根基。
對于韓某可能會對衣某提交至公安機關的假酒提出非全部系自己銷售的辯解,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對涉案的所有假酒進行拍照,讓韓某辨認、簽字,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從韓某處扣押的酒進行鑒定,及時固定涉案物品數量和價值。
之后,針對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辯解稱第一批、第二批進貨并驗貨為正品,且對進貨單價拒不如實供述的情況,公訴人積極引導、全面研判公安機關固定調取證據,綜合其從業經歷、進貨渠道、銷售利潤、茅臺酒品牌的特殊性等方面,可以認定韓某存在知假售假故意,主觀上明知他人銷售的“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白酒為假貨,仍多次購買,并將酒銷售給衣某某。
謙抑審慎,依法認定犯罪數額
2020年2月13日,膠州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涉案數額為2169400元。然而,衣某某提交給公安機關的假酒價值鑒定為1358500元,且韓某辯稱自己有兩張茅臺酒廠的調撥單,可以證實其從上線處進的第一批、第二批茅臺酒為真酒。
針對該情況,承辦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調取了兩張調撥單,經茅臺酒廠認定為真實單據,雖然上面所列茅臺酒的種類與韓某所供述的第一批、第二批存在不一致之處,但無法排除其初期銷售給衣某某的茅臺酒存在真酒的可能性。
同時,韓某辯稱衣某某提交給公安機關的部分茅臺酒生產日期為2018年,不應計算在其涉案數額中,經查證,系韓某2018年贈送給衣某某的酒,共39瓶價值50700元。
根據刑法謙抑原則,在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韓某銷售給衣某某的酒全部均為假酒的情況下,應按照衣某某提交給公安機關的全部假酒的總價來認定本案的涉案數額,因此檢察機關最終以1358500元扣除39瓶(2018年)后的價值1307800元起訴。
多管齊下,充分保障商標權益
受理審查起訴后, 辦案人及時電話聯系到茅臺酒廠法律知保部門負責人,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認真聽取茅臺方意見,通過郵寄向茅臺酒廠送達了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并在辦案過程中多次就案件涉及問題與茅臺酒廠相關負責人進行溝通。
檢察官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舉動,贏得了茅臺公司的信任和尊重,積極配合出具了該案兩張調撥單的真假認定,并對涉案的專業知識進行了詳細說明,推動案件快速辦理,使商標權益得到充分保障,訴訟質效受到茅臺酒廠的好評。
同時,針對公安機關在辦理該類食品藥品案件中存在的涉案物品扣押、辨認、涉案數額認定等共性問題,檢察官始終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一方面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引導公安機關積極查清上線身份,另一方面針對此類問題制發類案檢察建議,促進執法行為規范化,取得較好監督成效。(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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