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5月26日訊 近日,網友王女士在觀海新聞客戶端的“直通12345”平臺咨詢“本人從事臨時工期間工齡認定及需要補繳社保費用,應如何計算”問題。觀海記者就此致電城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工作人員向記者解答了該問題。
這位工作人員表示,當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時,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需要注意的是,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繳費年限,若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則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另外,工作人員介紹說,結合《關于企業原臨時性用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函[2O06]121號)中的相關規定,并通過多方查詢證實,王女士恰好屬于需補繳養老基金的人員,且王女士首次在城陽紡織廠參保時間為1989年12月,當時王女士首次繳納社保的個人繳納額為200元,同時加收利息,滯納金按每天5?計息。

據悉,認定臨時工工齡還需要用工提供單位相關證明,其中包括職工在單位從事臨時工的時間、合同制工人的轉招手續、工資發放明細表、考勤記錄、檔案履歷記載等。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 文/圖/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