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26日訊 近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編制《山東省國有建設用地彈性出讓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辦法,以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的工業、旅游及公共服務項目,彈性年期出讓原則上不超過20年。

《辦法》明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建設用地采取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方式供應工業、旅游及公共服務項目用地適用;混合用地(不含商業、娛樂、商品住宅用地)采取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參照實施辦法執行。其中公共服務項目用地包括能源、環境保護、養老、教育、文化、體育、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
根據基本原則,彈性年期出讓原則上不超過20年。對于縣級以上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可合理提高彈性出讓年期,但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年限。國有建設用地長期租賃最高年限為20年,期滿可續期。國有建設用地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先行租賃期限由雙方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20年,轉為出讓時,租讓年限合計不得超過同類用地法定出讓最高年限。
除此之外,《辦法》還提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開竣工或達到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條件的,可提前30日向出讓(租)方提出延期申請,經出讓(租)方同意后相關期限可以順延,但順延期限不得超過1年。(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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