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咸陽興平市,15歲少年袁某死亡,生前疑遭毆打后被埋入土坑。其家屬表示,嫌疑人共6名,目前均已被警方控制。6人均為未成年人。11月9日,媒體從興平市公安局獲悉,此案已由當地刑警隊處理,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警情通報。
15歲少年袁某就這樣死了。聽他父親袁先生接受采訪時說的話,很多人的眼淚瞬間落下來。“那幫兇手把我兒埋在這里,警察把我兒挖出來的時候,我才知道……”
按照袁某家人的說法,袁某是興平市一所職業中學的學生,出事前正處于休學階段。休學的原因正是曾遭此次行兇的梁某、楊某等人毆打,后來“被打怕了”再也不想上學。休學后,他去了西安打工。10月29日,6人當中有人將袁某從西安騙回來,向他索要錢財。遭拒絕后,梁某、楊某等人用木棍對其進行毆打,打至神志不清,而后拉到某賓館繼續毆打,次日清晨發現其沒有了脈搏,于是用被子包裹尸體搬運到農田中,埋了起來。
打。打怕了,打到休學了,還騙回來繼續打。打到神志不清,拉到賓館中再打。直至第二天早上發現可能打死了,就去一埋了之……
何其暴虐!何其冷血!何其肆無忌憚!
要知道,這6名兇手,有的與死者袁某是同學關系,有的跟袁某還“關系挺好”,那怎么能下得去手?就算有過節,又何至于到這種地步?我們實在想不到人性之惡竟惡到這種程度!
按照警方說法,這6名兇手是“未成年人”。這是從年齡上說的,從行為上來看,這還哪有什么人性?分明是惡魔行徑。對于這種暴行,必須依法嚴懲。
至于6名兇手的具體年齡,如今尚不完全知曉。報道中只提到楊某今年14歲,案發后回家“該唱唱該跳跳”,跟沒事人一樣。
目前,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負相對刑事責任的年齡規定為14周歲,這是因為考慮到未成年人身心均未發育成熟,犯罪往往不是主觀惡性作祟,而是不諳世事,受到社會的不良誘惑所致。因此,對于具有極強可塑性的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世易時移,兒童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加害者因未滿14歲而不承擔刑事責任,最多只是被有關部門收容教養,助長了囂張氣焰,令公眾憤懣不已。法律應該保護未成年人,但在很多事件中,受害者何嘗不是未成年人?法律不能保護惡少而使好人流血又流淚,不能與法律精神的本來意義背道而馳。
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如今,草案尚處于二審階段,還將經歷更多打磨和推敲。我們期待,無論是打擊犯罪還是保護未成年人,都要沿著法治的軌道不斷進步、完善。
回到興平這一案件中,被埋少年袁某的父親袁先生說:“我的想法就是,法庭能公平公正,嚴懲兇手,讓這群人永遠不要流入社會。”
希望興平警方盡快查明真相,公之于眾。希望法律給被害人及其家屬以應有的公平正義,守護世道人心。(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責任編輯:程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