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將從明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稅率3%-5%,購房契稅上漲?
不少小伙伴對比目前購房契稅都產生了這樣的疑問,甚至一些中介經紀人的朋友圈里也出現了契稅稅率上調、房價上漲的內容,引發市場恐慌。
首先要明確的是,契稅稅率并沒有調整。《契稅法》之前,我國施行的是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其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契稅稅率是3%-5%。
那么契稅上漲一說從何來?
“之前1%、1.5%的優惠稅率,現在是3%、5%,購房成本要上漲,買房要趁早了。”契稅法通過以來,不少人被類似的言論刷屏。單看數字,確實是“漲”了,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這要追溯到契稅優惠。
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確實是個讓人心動的數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1%、1.5%其實是優惠稅率。實行《契稅法》后,原本的契稅稅率其實并沒有改變。但是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舉例來說,鄭州市稅務局2020年1月19日發布的契稅申報內容中,鄭州契稅稅率為4%。但是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契稅法到底有何變化?
據悉,此前契稅法草案授權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規定其他減免稅情形,但未明確具體范圍。契稅法細化了這一授權條款,進一步明確了關于減免征稅情形的范圍,規定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此次稅法相比過去的條例,從層級上做了調整,是最大的變化,這和立法工作有關,而和樓市調控關系不大。更為關鍵的是,過去的條例很多內容已經過時,一些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出現,必須在升級為法律的同時,做相關內容的修正、刪除或補充。
第一,此次法律明確,征收范圍刪除了“國有土地”的限制,實際上增加了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的概念。隨著新土地管理法的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易必然增加,相關契稅征收必須有法可依。
第二,此次明確了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這實際上就是對這幾年新的交易形式給予了征稅,使得此類交易稅費征收根據規范。
第三,此次政策明確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實際上全國各地對于此類交易,本身也是不征稅的,但是這次上升為國家法律,使得各地操作更加規范,有法可依。
以下是文件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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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焦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