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五百多萬元、判刑十年,青島市環境監察支隊原支隊長沙愛平受賄一案,由山東省膠州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21年1月25日,此案一審判決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沙愛平在先后擔任青島市環境保護局城陽分局局長、青島市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企業及個人所送銀行卡、現金,低價購買房產、車位等,非法收受財物共計5370389.49元。
今年57歲的沙愛平是一名“老環保”。2019年8月,沙愛平被青島市監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膠州市檢察院以受賄罪對沙愛平提起公訴。
膠州市法院審理后認定,沙愛平非法收受財物的事實有10起,最大的受賄款項與“推薦”環保設備有關。法院查明,2016年至2019年,沙愛平接受某公司請托,利用環保執法權向管理服務對象推薦某公司的環保設備及服務,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銀行轉賬、現金共269萬元。
一審法院還認定,沙愛平利用職務便利為某公司承攬熱電企業鍋爐改造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現金或銀行轉賬共55萬元。
在沙愛平受賄的其他款項中,多筆金額涉及低價購買房產。
法院認定,沙愛平利用職務的便利,為相關企業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先后以低價購得青島市城陽區的房產5套,每套的房款低于市場價9萬至20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沙愛平家屬代其退贓537萬余元。
2021年1月8日,膠州市法院以受賄罪,對沙愛平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其退繳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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