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19日訊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發布,該院二審圓滿化解一起房屋轉租引發的房屋租賃疑難糾紛。
【案情簡介】
王某承租趙某位于市區的商業網點房一處,承租期間欲對外轉租。某培訓學校因業務需要急需租賃網點房,學校負責人曹某找到涉案房屋管理人閆某,經閆某介紹認識承租人王某的配偶周某,周某與曹某商定轉讓費等事宜后收取定金,之后又收取轉讓費。不久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曹某聯系裝修公司進入房屋裝修。裝修過程中,周某與曹某欲和閆某簽訂書面合同,但閆某告知她們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議定的租金數額,不能簽合同,需要提高租金數額才能簽。為此,周某將定金和轉讓費全部返還曹某,曹某也通知裝修公司停止裝修,雖然裝修停止但仍支出裝修費數萬元。為此,某培訓學校向基層法院起訴王某、周某要求賠償裝修損失并雙倍返還定金,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書面協議未能簽訂的主要原因是房屋所有人的代理人未能前來簽訂合同,駁回了某培訓學校的訴訟請求。某培訓學校不服,提起上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在審理該案過程中,經認真梳理案情,發現爭議雙方均存在一定責任,缺乏房屋租賃相關法律知識及常識,某培訓學校確實存在損失,且未能得到補償。辦案法官從司法為民、徹底化解糾紛的角度出發,反復耐心地做雙方當事人的辯法析理工作,講解法律規定,理清各自責任,最終王某、周某與曹某本著互諒互讓原則達成和解協議,在簽訂協議當場王某與周某將補償金以現金方式交付曹某,雙方握手言和,曹某當場提出撤回上訴申請,糾紛圓滿化解。
【以案說法】
房屋租賃實踐中,轉租行為一旦發生糾紛,必然涉及租賃合同及轉租合同兩個法律關系,以及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與保護。對于次承租人來說,為防范其自身法律風險,要高度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要確認承租人是否有對外轉租的權限,如沒有則要經過出租人同意,因為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二是要與承租人簽訂書面轉租合同,因為本身從承租人處轉租就存在一定風險,如果再沒有書面轉租合同就存在更大風險。
但在本案中,上訴人對上述兩個問題均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其作為求租方在未取得出租人書面許可、亦未與相對方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就急于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是有責任的。
此案件成功和解后,青島中院民四庭總結分析該案化解經驗,結合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提出司法辦案中要著眼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努力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呂佼 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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