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14日訊 今天下午,青島中院組成三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青島中院第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被告人指認現場。
該案被告人方某(船主)伙同劉某某、張某某(二艘漁船船長),使用明顯小于國家規定網目尺寸的拖網,非法捕撈鳀魚27000余公斤。鳀魚是我國黃海渤海海域重要魚種,在該海洋生態系統中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大量補殺未育成的幼魚,會對當地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很壞影響。三被告當庭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悔過認罪認罰,同時也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達成和解協議,愿意在省級媒體賠禮道歉,并擬進行替代性修復放養可修復環境的許氏平鮋魚苗四十余萬尾,此前先將保證金三十萬元繳納至本院。
法院庭審聽取了各方意見,對和解協議待確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予以公告,期滿后做出裁判。該案審判提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綠色原則及恢復性司法理念。即懲罰犯罪又力促生態環境的修復,具有典型意義。
該案擇日宣判。
另外,今天上午,就上述案件,青島市檢察院舉行了一場特殊的聽證會,會上,不但有負責刑事審查起訴的檢察官出席,一同出現的還有民事公益訴訟檢察官。原來,這是青島市檢察院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兩個部門就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舉行的認罪認罰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聯合聽證會。
此案案情和檢察機關的辦理過程是——
2019年11月27日,方某組織劉某某、張某某分別駕駛冀黃漁***7 和冀黃漁***8船從山東省榮成市某碼頭出發,出海赴76漁區捕撈作業。12月1日,中國海警局直屬第六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冀黃漁***8漁船進行了登臨檢查,認為該船涉嫌非法捕撈,將船扣押調查。
經鑒定,船上漁獲物為鳀魚,共27090公斤。使用的網具為雙船有翼單囊拖網,該網具最小網目尺寸為10毫米,小于《農業部漁業漁政局關于同意執行海洋捕撈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特許作業相關備案管理規定的函》所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經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非法捕撈鳀魚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9799元。
根據2020年2月的相關文件,此類案件可以由船只上岸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海警直屬第六局在文件出臺前就已完成了偵查工作,鑒于第六局駐地在青島,于是該局報請青島市檢察院進行管轄。經過請示,山東省檢察院指定由青島市檢察院管轄此案。
案件移送至青島市檢察院后,第一檢察部檢察官段曉政經過初步審查發現,本案涉及的行為對海洋漁業資源造成了很大損害。如果只是單純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損害不能得及時修復,必然會使生態損失不斷擴大。于是,段曉政第一時間將案件中的公益訴訟線索轉交給第八檢察部。第八檢察部接案后,第一時間立案展開調查,主辦檢察官陳剛與相關專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全面評估生態環境損害情況。
鳀魚被大家俗稱為飼料魚,是多種高營養級魚類的食物,在食物網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也是黃渤海水域生態系統的關鍵類群。作為重要魚類功能群,鳀魚數量減少或時空分布的變動會破壞整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可是,本案中的鳀魚上船后就已經死亡,放回大海已無可能。辦案過程中,相關部門為了避免造成進一步的損失,第一時間對魚獲進行了拍賣,雖然挽回了一部分經濟損失,但生態損害卻并未得到彌補。
2021年1月28日,青島市檢察院在正義網上對該案進行了公告,公告期滿后法律規定的機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損害狀態。于是青島市檢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陳剛邀請生態保護方面的專家出具了專家意見書。專家推薦在案發地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復漁業生態資源,就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投放或移入漁業生物的卵子、幼體或成體,以恢復或增加種群的數量,改善和優化水域的群落結構。
考慮到鳀魚目前無法養殖,沒有商業魚苗可以購買,也無法計算增殖放流金額,所以需要使用當地常見其他魚類的商業魚苗作為替代種,而且還要遵循捕放魚苗體量基本相當的原則。經過綜合考慮物種在食物網中的等級、經濟價值、已有增殖放流工作的海域,專家認為許氏平鲉的生態等級作用與鳀魚類似,又是當地原有魚種,可以作為替代放流種。但專家同時要求 ,魚苗要達到每尾 60毫米以上的規格才能進行放流。
本次非法捕撈鳀魚共計27090千克,根據科學計算相當于損失了約37.62萬尾鳀魚。參照山東省海洋增殖放流價格,放流同等數量的許氏平鲉魚苗則需要30.3萬元。
既要刑責相當,又要真正實現生態環境修復,還要通過辦理一案教育一片,青島市第一檢察部與第八檢察部聯合舉行了此次特別聽證會。聽證會上,段曉政與陳剛分別就刑事與公益訴訟部分進行了相關內容的聽證。檢察機關要求三名被告在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在非法捕撈海域或相關部門選定的增殖放流海域放流,用于生態修復;經過綜合考量三被告的主觀故意、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自身經濟條件,檢察機關決定以生態補償總款的百分之十對三被告進行懲罰性賠償,加上原計劃用于生態補償的部分,三被告共計需要發流許氏平鲉魚苗41.417萬尾;同時要求三被告于近日購買魚苗并繳納定金,根據相關技術要求開展增殖放流工作。
三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罪認罰,承擔賠禮道歉、增殖放流、及以增加增殖放流魚苗數量作為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責任,并當場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刑事案件承辦檢察官根據具結書,提出了對三被告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由此,今天下午,該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公益訴訟檢察官將上午聽證后與被告達成的和解協議提交法院,法院將依照相關規定對該和解協議進行公告后作出裁判。
下一步,青島市檢察院還將全程監督育苗與放流全過程,將生態修復落實到位。(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白樹文 尤志春 時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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