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北京房山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近日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案件中,全職太太王某在離婚訴訟中稱,因承擔大部分家務,故提出要求家務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
這5萬元讓網上炸開了鍋。“家務補償”是什么?該不該給?夠不夠多?這些問題都成為輿論聚焦之處。
通俗而言,所謂“家務補償”,就是家務干得多,離婚時能“多勞多得”,獲得部分補償金。就法律而言,房山法院的這一判決沒毛病。
王女士與陳先生結婚后,王女士當了全職太太,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而陳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這樣的家務勞動顯然是不平衡的,而王女士正是付出更多的一方。結婚8年后,陳先生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自己撫養,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所以,法院判陳先生支付家務補償并無問題。
這5萬元是怎么算出來的?法官說主要參照四個因素:其一,雙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其二,女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其三,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其四,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不過,究竟如何準確得出“5萬元”這一數額,目前還無法細究。因為每個家庭都不一樣,而且目前沒有、甚至也不可能有標準計算公式。所以,爭議在所難免。
需要明確的是,不能用保姆社會工資來計算“家務補償”,因為這是在分配家庭共有財產基礎上的額外補償。保姆顯然不能分配家庭有共有財產的。此外,此案具有明顯的開創性意義。
一方面,它是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重新激活。此前《婚姻法》中就有關于家務勞動補償的規定,但其中一個前提是“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就是婚后財產AA制。這樣的婚姻關系比較少,且一般采用協議離婚,致使“家務勞動補償”條款多年來實質處于休眠狀態。而《民法典》取消了“婚后財產AA制”這一前提,房山這一案件也正好激活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另一方面,這是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一方,特別是全職太太權益的保護。關于全職太太勞動的意義和辛苦,此處不做贅述,凡是看過《82年生的金智英》這部電影的更會明白。家務勞動雖無人支付工資,不能帶來直接收益,但也是非常有價值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就是對這種價值在法律上的承認。這也是從立法精神上對婚姻家庭觀念進行引導,進一步重塑更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
當然,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還有不小的改進空間。隨著《民法典》的進一步實施,此類案件會越來越多,審判實踐中也會不斷積累經驗。相信家務勞動補償的額度也會越來越合理,“夠不夠”的爭議終有塵埃落定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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