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第五年。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黎霞在涉家暴案件的審理方面提出相關建議,希望在涉家暴案件的審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為人對被施暴人的損害賠償標準。同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家暴者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家庭暴力不僅野蠻,而且危害嚴重。家暴者將最親近的人作為施暴對象,使其無處可逃、無家可歸,無論對法律還是人倫都是極大的戕害。然而,在很長時間內,家暴者都未受到應有的法律懲處。隨著《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反家暴觀念開始逐步深入人心。但在很多領域,家暴者所受的懲處仍然太輕。
此次黎霞代表所提出的建議,指向的就是這一方面的問題。通過梳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的相關裁判文書可以發現,在涉家暴案件的審理中,受害人想要舉證證明家暴非常困難。即使法院認定一方實施了家暴行為,家暴行為人被判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也非常低。從相關裁判文書來看,很多家暴行為人一般被判承擔的賠償金額都在一萬元左右,低則幾千元,高則兩三萬,超過四萬元的賠償金額少之又少。而在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家暴行為人幾乎不會受到任何影響。這樣的現實顯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相關法律的精神。
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規定了離婚分割財產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也進一步明確,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離婚糾紛中家暴受害方不僅可以主張因家暴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可見,讓家暴者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財產,是符合民法典精神的,也是一種必要懲戒。其實現路徑是,在今后涉家暴案件的審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為人對被施暴人的損害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這些也都是有法可依的。當然,在立法方面也要不斷進步,及時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中不適應反家暴實際,不利于預防、打擊家暴行為,實操性不強、剛性不夠的條款,健全反家暴的法治保障。
同時,也應該看到,要想將反家暴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及負有反家暴職責的社會組織,更好地形成合力,通過更嚴厲的制裁打擊、震懾家暴行為。只有在社會上徹底扭轉“老公打老婆、父母打孩子天經地義”的錯誤觀念,才能看到根除家暴的希望。而在此之前,先得讓那些有家暴傾向的人不敢打、打不起、打不得,這就需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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