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1日訊 為持續深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保障青島及全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4月1日上午,青島海事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近日制定實施的《青島海事法院扣押與拍賣船舶流程管理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的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其中,創新制定的船舶看管機構及檢驗評估機構入冊使用、“三無船舶”的扣押處置等等多項措施,是在全國海事法院先行先試。

據介紹,扣押與拍賣船舶是海事訴訟中一項特殊的財產保全制度,與一般財產保全制度相比,在適用范圍與條件、實施程序與后果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我國1999年頒布實施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2002年、2015年先后出臺的該法的司法解釋已對船舶扣押與拍賣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海事司法實踐中仍存在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司法標準不統一、操作流程不規范、法官自由裁量空間較大等問題。為推進此類問題的解決,切實保障中外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青島海事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總結海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研論證,積極探索創新,制定出臺了《規范》,從船舶扣押裁定的作出、扣押裁定的實施、船舶看管、船舶檢驗評估、船舶拍賣、債權登記與清償分配等六個方面,對扣押與拍賣船舶程序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實施主體、工作機制等問題統一了裁判標準,規范了操作流程,完善了工作機制。為配合《規范》的實施,創新制定了船舶看管和檢驗評估機構入冊使用管理辦法,對船舶看管及檢驗評估機構的資質條件、入冊程序、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等問題作出規定。
《規范》解決的具體問題主要包括八方面:
1、地方法院扣押船舶的委托問題。船舶的扣押拍賣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地方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扣押拍賣船舶的,需要委托海事法院執行。但在海事司法實踐中,對接受委托的依據標準不統一,也產生了這樣那樣的問題。遵循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立法精神,在總結海事司法經驗的基礎上,《規范》明確規定本院接受委托限于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不包括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
2、“三無船舶”的扣押處置問題。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船舶的扣押是海事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鑒于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以立法的形式規范了對“三無漁船”的處置問題,《規范》對其扣押拍賣問題進行了明確。
3、扣押拍賣在建船舶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建船舶不是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作為一般財產對待,扣押拍賣不適用海訴法,而是適用民訴法的相關規定。
4、扣押拍賣船舶過程中的司法效率問題。船舶在被扣押期間無法營運,難以發揮其使用價值,還會產生大量的看管費用、維持費用等支出,降低船舶償債能力,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利益都會產生不利影響。《規范》為提高船舶拍賣效率,在總結海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扣押三十日期限屆滿五日前海事請求人不申請拍賣又申請繼續扣押的,責令海事請求人于扣押期限屆滿前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三十日期間屆滿即解除扣押,以提高司法效率。
5、休漁期內的漁船扣押問題。《規范》規定休漁期內申請扣押漁船的,僅限于位于船籍港的漁船,漁船不在船籍港的,一般不予準許。休漁期前扣押的漁船未在船籍港,需在休漁期內繼續扣押的,應通知漁船扣押地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執行,同時抄送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6、申請扣押船舶擔保的審查和返還問題。對這個問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夠具體,海事司法實踐中理解認識和掌握標準不統一。《規范》對有關問題做了細化明確。
7、扣押船舶的看管與拍賣船舶的檢驗評估問題。創新制定了船舶看管機構及檢驗評估機構入冊使用管理辦法,對船舶看管及檢驗評估機構的資質條件、首次入冊程序作出規定;對名冊的建立、公布、退出、補錄作出規定;對船舶看管及檢驗評估機構實行評分考核制,并進行動態管理;對船舶看管及檢驗評估機構的權利義務及選用機構、選用程序作出規定;明確船舶看管費用包含確定費用、浮動費用及應急費用三部分;特別明確船舶檢驗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船舶現狀檢驗及價值評估綜合報告,并對檢驗評估收費標準進行了規定。
8、扣押拍賣船舶的實施主體問題。規范了船舶扣押裁定的作出及實施流程,規定扣押、拍賣裁定的作出均需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實施扣押時由承辦法官或法官助理及兩名以上法警登輪共同實施扣押。
這一流程管理規范的制定,進一步細化、統一了扣押與拍賣船舶的裁判標準和操作流程,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提高司法效率,為青島海事法院積極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公正、高效、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海事司法國際公信力,打造國際海事爭議解決優選地,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據悉,青島海事法院作為1984年全國首批設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是全國通過扣押船舶方式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數量最多的海事法院之一,僅2020年該院就扣押各類船舶98艘,其中外輪12艘,拍賣變賣26艘,成交價款近2億元。(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薛穩山 王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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